什么叫债务人和债权人
什么叫债务人和债权人
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债务人(debtor),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我将鱼苗寄养到某人的鱼塘,希望鱼长大增值。看到有人在鱼塘撒药,我会置之不理吗?如果我置之不理,那我原本就不是为了“寄养鱼苗以图增值”,而是借此来制造事端,旨在“吞食”这个鱼塘!
债务人以付利息的方式借钱进来,有两种可能。普遍的目的是为了“把事业做得更好”,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做事为借口来实施诈骗”。前者在主观上是为了把事业做好,后者在主观上是为了将他人的钱据为己有。所以,前者不具备违法犯罪定性的必要条件,后者纯粹就是犯罪。如此,现在流行的“老赖”一词,完全是违背法理的。要么是正常行为,要么是犯罪行为,何来“老赖”的说法?
债权人以收利息的方式借钱出去,也有两种可能。普遍的目的就是“希望对方把事业做得更好”,自己以“收利息”的方式共享其事业成果,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借钱为借口来实施侵占”。前者主观上是为了让自己的钱不闲置,能够通过他人的事业来实现增值;后者主观上首先是企图侵吞他人的资产,借钱出去只是一个幌子。很明显,后者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现实生活中,个别地方法院却不分青红皂白,让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民事化,给了这种犯罪行为广泛的生存空间。违背法理来裁判社会行为,那还能叫法院吗?所以,法院针对各种社会行为,必须站在主观动机、客观后果、社会危害等等角度去解析,最终依据法理去进行裁定才对!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主观上都没有犯罪的动机,其目标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债务人的事业能够越做越好!如果有一方避开事业的发展来谈借贷关系,一定隐藏有犯罪的目的!所以,因为借贷关系而形成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应该融为一体,团结一致去对抗“有损债务人事业发展的”任何犯罪行为!如此,各自的目标不但能够实现,双方的借贷行为以及情感关系也具有持续性!
笔者深有体会,作为债权人,碰到了完全是行骗的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碰到了完全是“为了侵占资产”的“债权人”。最让笔者痛心的是:某些无辜的债权人认识不到这些道理,总是被某些“债权人”利用,不能与债务人站在一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简单说,还钱是种义务,需要还钱的人叫债务人;
要钱是种权利,可以要钱的人叫债权人。
1、债权人是指享有权利的债的一方当事人,即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给付)的人。
2、债务人是指负有义务的债的一方当事人,即负有向债权人为一定行(给付)的人。
3、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相互对方、相互储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都不能成立和存续。
4、例如:借款关系中,出借人是债权人,有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的权利;借款人是债务人,负有向出借人偿还借款的义务。
欠款人就是欠了别人的钱,自己还没有还的,借款人就是借了别人的钱,自己还没有还的,借和欠的含意并不一样,在一些法律纠纷中,会因为字眼来大做文章。(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和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两者的区别如下: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2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3、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4、 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债权人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
(1)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并非必设)。
(2)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什么叫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