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辞退代通知金
劳动法辞退代通知金这个问题比较典型,在实践操作中,有很多用人单位总觉得只要支付代通知金,就能够随时叫员工走人,从而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赔偿金的后果。 最近我刚好写了一本防范用工风险的工具书——《新互联网时代•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一本通》,书中也有专门一个章节来讲解这个问题。
我将从三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
1、什么是代通知金?
2、什么时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3、试用期辞退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
1、什么是代通知金?
首先必须要明确一点,“代通知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代通知金”的说法。代通知金其实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在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可以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来代替提前通知,让劳动者立即走人,这就是“代通知金”。
支付代通知金的目的,是为了给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避免劳动者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这段真空期内没有工资收入。
2、什么时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很多用人单位和 HR 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在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额外 多付 1 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就可以让劳动者随时走人,这是对代通知金 的严重的错误理解。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或 是支付代通知金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三种:医疗期满不能恢复工作、 二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除此之外,在劳动者没有过错 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无法形成“协商一致”的条 件,用人单位是不能强行解除的,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
附上我的这本工具书的相关页面:
3、试用期辞退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
那么,试用期内辞退,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呢?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相互磨合的一个阶段,在此阶段,劳动者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条件是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除了常规的理由: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但需明确重大损失的界定标准)、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被录用、犯罪等,一个最常用的理由就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这恰恰是最容易发生劳动争议的地方。
最后来总结一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享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权”,但前提条件是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无需支付代通知金,也无需提前30日通知。
结合你的提问,你的问题所涉及到的情况应该是劳动者没有过错(包括不符合录用条件)而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很容易构成违法解除,而需要承担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试用期内辞退,这个赔偿金也就是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因为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工作不满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所以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就是1个月工资)。
所以,如果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非要任性地辞退劳动者,也就是需要多相当于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想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的,也可以参阅我的这套工具书。
你好朋友,我是劳动监察局,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条例里更本就没有代通知金一词。代通知金是广东,珠海,香港和台湾的有这么个说法。经济补偿金是公司辞退你后给你的补偿,具体是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的意思。
沈阳的法院一般不会判
1、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2、代通知金是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辞退时劳动者的一个月的工资
3、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劳动法辞退代通知金“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