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后怎么处理
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后怎么处理
意味着什么?
依我之见一一
1,这意味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己经侦查终结并认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而并非有的人认为公安机关就可以直接给犯罪定罪送进班房;
2,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的审查起诉就必须严格依法审查丶认真把关,构成犯罪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就必须起诉,而不构成犯罪的就不能起诉,而不能牵就公安机关个别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的起诉意见,并依法该作不起诉决定的,就依法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3,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终结刑事诉讼的一种法定形式之一,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件的程序就到此为止,具有法律放效力,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未经检察院起诉,法院就不得对该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量刑;
4,…还意味着N种意义…
当然,如果该案经检察院审查以“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的是存疑不起诉决定,还意味着该案件己经退回公安机关两次补查,合理排除仍未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得己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如果今后侦丶检机关找到关健证据合符起诉条件的,仍可以撤销存疑不起诉决定而重新起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圣神使命,更是依法保障人权的有力举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公安机关证据搜集的不充分,才没有批准逮捕。
但是,没有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事情就直接结束了,还有可能有其他的情况,大概有三种方向发展:
第1种情况
侦查机关会继续侦查搜集证据,证据收集充分后,可能会再次申请批准逮捕,或者直接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起诉。
之前我们办理过的一个案件就是如此,诈骗罪的第一被告人,三个阶段,一直都没有批准逮捕。
但是仍然移送至法院开庭审理了。
第2种情况
尽管经过认真的侦查收集,仍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罪,那么侦查机关,既不会再次申请批捕,也不会移送至检察院。
只有两种可能。
要么立即直接撤案处理,要么等到一段时间之后在做撤案处理。
第3种情况
侦查机关认为,该收集的都已经收集完毕,不可能再收集到其他证据了,换句话说就是侦查机关认为该案件没有继续侦查搜集的必要了。
此时,侦查机关会直接做撤案处理,案件就此了结。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1. 我们先带你们看看,《国家赔偿法》是怎么说的,国家赔偿的情形之一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而不起诉分为三种,分别是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就是查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也称为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就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就是检察院认为在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3. 是不是三种不起诉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不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如果是相对不起诉,就不需要赔偿。所以需要国家刑事赔偿的不起诉情形是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4. 另外,国家赔偿的日期从什么时候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开始还是从逮捕之日开始?答案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可以先看一下刑事诉讼法第81条对于是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条件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为如下“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适用逮捕强制措施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有证据存在犯罪事实;另外一个就是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
依据上述分析,证据不足确实达不到批捕的条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批捕阶段案件还处于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并不能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因此律师了解的“证据不足”可能并非客观真实情况。实践中遇到很多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陈述的事实和证据反映的事实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以我的办案习惯,并不会在这个阶段着急得出一个肯定结论,比如一定批捕或者是一定不批捕,而是只能给一个概率的大小。至于案件是否会批捕,而是要等到和检察院负责批捕事项办理的承办人沟通之后才能得出比较肯定的答案,因为一般来讲,检察院承办人会将他对于案件证据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人人身危险性等事项告知律师,律师就可以从中判断案件后续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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