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某(女)与被告陈某某(男)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前原告得了抑郁症,并在结婚前告知过对方及对方父母,在双方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2月2日原告疾病复发,并到当地医院就诊,于当天住院,所用费用2500元都是由原告父母垫付,在原告入院之后,被告到医院探望过一次,但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因扶养费,医疗费等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尽丈夫职责,及时支付原告治疗疾病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共计2500元;2、一次性补偿原告后续的生活费、医药费、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83220元。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黄某某患有疾病,属于二级残疾,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病情复发,无经济来源,被告陈某某对患病妻子应当尽到物质上帮助和生活上扶助的扶养义务。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及时支付原告治疗疾病所需要的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治疗疾病所需要的医疗费用共计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自2018年2月起每月支付969元扶养费给原告。律师说法: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生活上互相扶助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必然要求,并在共同生活中实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对保障夫妻正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和缺泛生活来源,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等原因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依法履行扶养义务。
老朽不是学法律的,老朽只知百善子为先。父母给你生命,舍辛茹苦把你养大,孝敬父母是子女的天职,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媳妇理应孝敬公婆,女婿同样应孝敬岳父母。这是天经地义的,不容怀疑!
老朽拙见,欢迎有识之士批评指正!
现实问题 苏某(男)与潘某(女)结婚已经七年,婚后苏某在外做生意,潘某在家照顾老人,因为业务关系,苏某在外有了“小三”,经常夜不归宿。
苏某与潘某两人也开始发生争执,终于在一个周末两人狠狠地吵了一架后,潘某住回了娘家。潘某长期身体不好,也没有经济来源,于是要求苏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但遭到苏某拒绝。无奈之下,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苏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那么在本案中,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和供养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夫妻双方都有同等的就业权利,因此往往不会发生互相扶养。即使有的家庭中夫妻一方在外就业,另一方操持家务,收入由双方共同使用,这也只是夫妻双方对家庭事务所作的分工。履行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通常是在夫妻一方一段时间内丧失就业或谋生能力,而另一方则具有一定的扶养能力的时候发生的。在本案中,苏某与潘某出现了上述情况,苏某应当履行扶养妻子的义务。至于应当给多少扶养费,要根据潘某的实际需要,苏某的实际经济能力,并结合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答:绝不评说对方家人的半点不是。
1、尊重对方的亲朋好友,珍爱对方家人。
2、不拿他人长处与对方相比。
3、扬对方之长,护对方之短。
4、若您收入超过对方,那么这话题应该避而不谈。如有人问您俩的收入?答:“差不多。”
5、嘴甜生活甜,嘴辣生活辣。
6、女性若盼先生保驾护航,那么要学会示弱。
7、先生若需夫人贤惠,那么要懂得欣赏!
8、总之,两好才能并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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