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对于年终奖知情权
员工有对于年终奖知情权
2016年最新劳动法关于年终奖发放的几条规定:
离告别2015年只剩下十几天了,与即将到来的新年并行而至的,当然还有上班一族最关注的年终奖。下面,我们综合梳理关于年终奖你必须要知道的五件事,告诉你领取年终奖的正确姿势。
一、谁有资格拿年终奖?
年终奖虽然被看做员工奖金的一部分,但首先大家要明确,发放年终奖是各个公司企业根据自身盈利情况年底向员工发放的奖金。
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用的规章制度发放。
简单来说就是:看、老、板、心、情!
二、用人单位有权随意扣发年终奖金吗?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年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单位将发放年终奖金明确规定在规章制度里,那么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扣发员工的年终奖金。
第二种情况是,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不适用所有员工,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这部分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可以发放此类年终奖。
还是一句话:看、老、板、心、情!
三、提前离职、新进职工当年可以拿到年终奖吗?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和离职员工一样,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未对年终奖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新进员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四、实物折抵年终奖的做法合理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年终奖的发放不能以实物抵发。
五、年终奖多发一元,少拿一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最郁闷的莫过于老板一高兴,年终奖多发一元钱,但结果拿到手的奖金却少了一千多元。年终奖在1.8万、5.4万、10.8万、42万、66万和96万这几个临界点,会出现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况。比如: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5.1元;而如果发960001元则比960000元多纳税88000.45元。
看来,年终奖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又多又巧”。这对公司财务人员采取合适的发奖方式,以及调整年终奖额,是一项高智商的考验
我认为年终奖是对职工工作成绩的肯定,同时也起到一种鼓励的作用,让更多的职工努力工作,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充满正能量的东西 ,没有违规违法, 何必要隐瞒呢?有的人理解错误,认为发年终奖有问题所以不公开 。每个单位有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考核细则 ,发年终光明正大 。我认为就应该公开。
年终奖是奖励给员工的,也是激励员工的,不是说只干满一年就有可能拿年终奖,公司的激励政策每个员工都应该享有。
国企,领导的工资条都不敢让其他人看,差距太大,
谢邀,年终奖必须要有的,本人认为,这到也需要的,这也是长久以来职场中的一种习惯,年终到了,一年做到头,家家户户需买这买那,其中孝敬长辈,逗爱小辈发红包讨个吉利,热闹开心,共贺新年等等方面的用钱,所以上班的人们所期盼能拿到年终最后一笔奖金的欲望,自进企业至今,是绝大多数企业的做法,也是对全体员工的一种鼓励,激发人的精神面貌。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你领导也可以年初制定分配方案时,用各种形式向职工讲明今年的年终奖金分配,根据生产任务订单完成的情况,每月按个人完成经济指标增加分摊到个人工资中,或是发季度奖一年四次。这种做法虽可以,但总觉得年终时职工缺少点喜悦心情。
一般情况下,人的习惯是月收入或季度奖都会在日常生活中安排着用,根据收入,作为家庭也略存点余钱防备急用,但有的人月薪月奖由于生活的增加开销而用光,几乎用尽,尤其是年轻人房贷车贷。而年终奖恰恰是人们所期盼的收入。
而且是常年习惯了的分配,为什么呢?因为前面已说,年终高兴,过年突击化钱,讨吉利,以前在城市允许,光鞭炮烟花钱就化不少,更不要说亲戚朋友生活锁事,过年高兴劲儿事多,当然化钱也就多,並且也集中在年终奖发放的多少。既是外企或合资企业年终还发十三次奖,也懂得对职工的付出给予的回报,是种关爱。
因此,个人观点,年终奖对正常经营企业而言是不应该沒有的,这是习惯,职工们包括企业领导一年做到头很辛苦,再说过年又是中国人的传统意识,老老小小都盼来年是个好兆头,就象过年家家户户挂灯结彩,张贴门联一样。至于发放多少要看企业经营盈利情况,老百姓开心快乐的事要做好,来年工作积极性更高,企业更兴旺,下次年终奖发得更多!
你好!!说到年终奖,这个话题值得一聊。
在企业内部对于年终奖励应该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是晓之与众的。如果说只是掌握在小部分或者是老板的手里,那这个企业的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人翁的意识会慢慢减弱的。这样,不利于企业的增效和长远的发展。年终奖应该是企业的每个员工都享受的一种对工作的奖励和褒奖!!大家不知道或者暗箱操作是不对的。所以说:年终奖是企业每个员工都应该享受的,应该写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让大家都该有知情权。你看这样回答你满意吗??
感谢邀请,这个问题是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
在我这么多年的职业生涯中,有关年终奖发生过两个小故事:
1.一个员工在当年8月份离职,在离职之前什么都没说,也没有和公司协商。离职之后告发公司,说要补发年终奖。最后,员工败诉。
2.有一个员工踏踏实实做了一年,最后公司发给她88块的红包,作为年终奖。这位员工把年终奖砸到领导面前,当场离职。
当然,你可以把这两个故事当笑话听,但却是我实实在在的经历。
不要说年终奖了,有些企业当员工离职的时候,连销售提成也不发,或者缓发。
我觉得这个问题是要区别对待的: 对公司来说,做出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奖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我认为既然做了规定,并且年终奖作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那么肯定是合法的。 只要规章制度的制定通过了合法的程序,经过了公示,并且是全员通过的,那么该规章制度就是有效的,应当按该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所以上述规定:离职不享受年终奖,其实是合法的。
这种算是制度比较完善的。
还有一些企业会把离职员工,在离职那一刻,默认为没有年终奖的。 这个其实是要看离职时候的时间,一般的来说,我们说的年终奖是以一整年为计算单位的,即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往往年终奖发放的时间会在春节前1-2个月时间。 有些很抠的单位,还会把年终奖分到第二年的春节之后,就是为了防止员工一拿到年终奖就离职。
比如员工是在当年的10月份之前离职的,我觉得没有年终奖也算正常的,因为即使去告发公司,不要说取证比较难。而且有些企业发放年终奖是灵活的,是企业自主安排的,劳动法或者说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地这么细。
当然员工考虑离职的,我也会劝说,尽量是拿到年终奖再离职。
再者说,如果新单位是把你挖过去的,年终奖这些补偿都会给你,那么,另当别论。
再怎么样,要不要和钱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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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的目的就是希望让员工自我评价外,也可以了解公司对他的评价。
藉由这样的方式让劳资双方可以有更深入 的对谈,说明彼此认知的差异。既然有安排考核,就要充分发挥考核的作用:建立共识、提高绩效。没有与员工沟通、谈话的考核,对公司发展意义不大。以上。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员工有对于年终奖知情权“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