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债务连带
夫妻公司债务连带
感谢邀约
回答这个问题前,题主首先要明白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
所谓【有限责任】指的是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比如股东认缴了100万,那只承担100万元内的责任。
也就是说,夫妻成立公司,共同承担的责任不超过认缴的总额。比如丈夫认缴80万,妻子认缴20万。那么他们共同对100万以内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我是徐如林,诊股达人,专注实体行业公司股权架构及争议解决,现为原则律师事务所公司法部合伙人。欢迎讨论,赞同请关注或点赞。
责任有限还是无限,与股东是否夫妻无任何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是指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公司的责任是公司的责任,你夫妻二人承担的只是股东责任,即全部出资额而已。例外是,你夫妻二人将公司的钱与个人的钱不分而混淆使用的情况下,承担的则有可能是无限责任。
不能一概而论,看是否构成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混同的话,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不能执行。
在此,夫妻股东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相同。
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
一、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的情况
一人公司之所以成为一人公司,是因为其投资主体为一个。
而投资主体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仅有夫妻为投资人的公司里,如果所投资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那么这个公司的投资主体就是只有一个,这个公司也就是一人公司。
在夫妻的财产关系中,有可能存在夫或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某些财产有着特别的约定为个人的财产,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以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有特别约定的财产作为投资成立公司的,那么这个公司的投资主体就不是一个,而是两个,这个公司也就不是一人公司了。
二、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夫或妻的责任承担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指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
实践中,当公司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时,往往在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体现为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在财产、组织机构或者经营业务上发生混同时,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应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责任在于股东,即举证责任在一人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公司债权人,这在法律上叫做举证责任倒置。
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就显得极为重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诉讼中,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是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方式之一。
但如果个人股东不能提交这样的审计报告,或者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了个人股东在财务上或者在经营业务上与公司不说独立存在的,那么个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需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三、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时,个人股东的夫或妻对公司债务的承担
不是股东的另一方夫或妻,不必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其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会支持。
怎么来证明?除了共债共签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就是其中一种。
夫妻公司中,妻子为法人,丈夫为监事,妻子负责公司的经营,丈夫负责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可见公司是二人共同投资,并且共同经营的。
这种情况,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时,夫妻对公司的债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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