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隐私权指的属于个人的私密信息,比如个人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信息等,未经本人许可若随意公布就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名誉权指的是在公开场合辱骂或诽谤、造谣、中伤他人,对别人名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名誉是指公众对特定人物的社会评价以及该人对这种评价的内在感受,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保护其名誉不被其他人用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隐私是指属于私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私人空间,私人领域,隐私权就是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在我国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关法人,在我国民法中规定了名誉权的主体为公民和法人,其实法人本不该有名誉权,比如说机关法人,它属于政府部门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如果让其拥有名誉权的话,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监督,因为它会以名誉权的维护来限制公民的监督批评权,因此,法人本不应有名誉权
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隐私权与名誉权主体不同。 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2、隐私权与名誉权客体不同。 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方式不同。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常见的是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4、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的内容不同。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5、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 侵犯隐私权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侵犯名誉权大多是一种直接故意行为。
6、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目的,也可能具有恶意目的或善意目的;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7、隐私权与名誉权保护方式不同。 隐私权的保护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而名誉权的保护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
您好,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当然有,司法解释都说了,隐私权一般是通过名誉权来保护的,在我国法律上是没有隐私权这权利的,虽然老说但是是没有这权利的,都是通过名誉权保护的,但是有隐私利益。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