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
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名誉权,与我们的内外名誉相关,内在是自我的名誉感,外在的是社会对我们名誉的客观评价。
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名誉权,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名誉权有一个天生的死对头:言论自由。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当个人言论行为与他人名誉权利经常发生冲突。
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
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仍然适用于侵权纠纷的四要素,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具体为:
1、侵权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为第三人知悉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
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如果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爱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
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因果关系: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
名誉权包括社会评价和自我感受即名誉感两个方面。目前对名誉权受损害的评判标准一般仍然采客观标准,即以社会对特定当事人的评价是否降低作为评判名誉权是否被侵犯的标准,而对自我感受则关注较少。
必须强调的是,侵权人使受害人感觉到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如何证明社会评价降低呢?
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判定:一是要确定特定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影响范围,范围不大构不成公开场合,也不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二是对社会评价是否降低采取推定的方式,即评判特定行为是否导致一般人对特定人的评价降低,也就是该种评价在一般人的常识范围内。
也就是说,如果要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原告方需要证明对方所说的完全是子虚乌有,凭空捏造,最好伴有大量臆想、猜忌、辱骂性的词汇。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客观上存在了侵权的行为和因果联系。最后,还需要证明遭受重大精神损害和相关财产损失,才能认定为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