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诉讼实践中算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首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就从时间点、举债合意、共享举债利益等方面来考虑,那么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各自应该如何承担呢?
我们继续本文开头所讲,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共享举债利益,该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或是双方并无举债合意,但双方共享了该举债利益的,则该债务亦为双方夫妻共同债务。而根据现行办理的案件来看,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主要为: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抚养小孩负债,或是照顾父母负债;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生产、投资经营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7、因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8、双方约定为共同承担的债务。
而不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主要有: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的债务;
6、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等。
综上来看,若该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偿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令其偿还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举债以及确系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需证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举证。
当然如果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可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对债务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或者对共同债务未作明确约定,那么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俩共同负担。审理中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偿还,双方有约定,譬如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审理中,法院既可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也可将约定偿还人列为被告,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是不能转让的(即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约定,但不能因此而改变了债务的性质。法院这样处理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目前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逃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屡屡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于全部的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另一方面来讲,夫妻离婚时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虽然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但相对债权人而言只是一种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