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房合同不成立的条件
炒房合同不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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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在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炒房是违法的,毕竟炒房也是一种遵循市场规律的自由交易行为,只不过投资者的卖出价比当初的购入价高出太多,而且带动了市场价格的整体上涨。
虽然政府多次提出稳定房价,打击炒房行为,但实际上炒房说到底还是一种自由的交易行为,就是正常的房屋交易,尽管炒房对楼市的危害十分大。
而且在某正程度上,就是因为炒房团的存在才能快速的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毕竟当炒房者把房价炒高之后,政府不仅可以多收取各种税费还能用更高的价格把土地拍卖出去,这才是地方政府财政的最大来源。
炒房行为不违法,但违背了社会道德,这也是为什么老百姓对炒房行为深恶痛绝的原因之一。虽然不违法,但炒房这种行为还是必须要得到遏制,这样才能让楼市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可以”也不可以 ,购房合同是作为买房的依据之一,但并非获得房屋完全产权,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
声明:本文仅作为对过去在现实中发生的现象做简单阐述,不作为买卖/转让的依据,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可以”的情况,“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下一个买家愿意接手,并愿意承担“交易”中的风险(一般买家是不愿承担“交易”中不确定的风险,但是不含一些有背景有门道的炒房客),接受没有完全权益保障的书面协议,即为:“花钱卖不自在”或“富贵险中求”。另一种情况就是建立在可以撤销合同和做更名的前提条件下,可以转让,但此类做法“一般买家”或“一般卖家”是不可能独立完成的。
2、风险:此类转让协议中的风险主要有:卖方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卖方意外身亡,开发商不能交房,不能办理房产证,卖方违约不卖或后期价格涨幅过大卖方恶意加价,后期交易产生的费用,政策变化等等一系列的风险,导致最终不能完成交易。而且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不能保障到买方的权益,只有相关的转让协议,对于买方来说风险过大。
3、不可以依据: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遏制炒房,打击炒房。
声明:本文仅作为对过去在现实中发生的现象做简单阐述,不作为买卖/转让的依据,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首先要看炒房人 是否具备1、房屋出售 房屋产权人出示的房屋销售委托书【一般来讲需要做公证】,2、是否有委托炒房人代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委托,如果有 那你和炒房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反之 是无效合同,您可以主张要回定金或者双倍返还。
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六)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七)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八)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九)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十)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嘴上说限购那么严,政策那么紧,比如房贷利率上调影响的只是刚需购房者,其实不然,炒房者也不傻,如果刚需都被影响了,炒房者也没有劲头。其实大多数炒房者还是把杠杆用到了极致。他有那个全款大多数也会选择去首付多套房子了。
因为太贪可能被套,这个需要很大的定力,非一般人能做得到。炒房的套路到底是怎样的,我记得当年有报道说,10万倒房一年净赚一个亿。原来炒房的真相是,他们把房子卖给自己。
“一下子买那么多房,万一卖不出去,亏本了怎么办?”“要是能赔本,我们还炒什么房?无所谓有没有人买,我们绝对不亏。”“我们卖给自己。我们这一个团分成两组,一组买一片房,都向银行贷款。房子到手之后,有没有别人来买都无所谓。抬高了价格,两个组互相买卖,对冲你知道吗?首付就都不用付了,只要再到银行做8成20年的按揭就行,拿到了贷款先还掉前一次的贷款,剩下的就是利润。如果还能升,就再买卖一次。反正绝对稳赚不赔。价格起来了,对开发商也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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