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协议怎么样才有效
任何协议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没有不带义务的权利,同样也没有不带权利的义务,你说的免责协议可能不存在,只要是你跟他人签的协议,需要是在平等.协商.公正.自愿的条件下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有规定。根据你提的问题猜测,你可能是打算起草一个“免责声明”。
司法实践当中碰到的所谓免责协议,基本上都是没什么用的,充其量是提到提醒对方的作用。
所谓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
先看看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造成了人身伤害,即便是有免责协议,即便是双方都签字盖章,他也不能对抗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该谁承担的责任,还是谁承担。
下边举几个例子。
1、酒局的“免责协议”。
一般来说,饮酒者都是成年人,因为饮酒过量死亡,多数情况应当是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有些情况,同饮者或组织者有过错的,法院会判同饮者或组织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常见的过错,有以下几种:
a、强行劝酒的。例如明知某人不胜酒力,却强行劝酒。
b、明知酒后放任自行离开造成意外的。
c、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放任驾驶机动车的。
d、明知或应知当事人可能有危险,放任不管的。
2、银行的“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这也是一句废话。
离柜后是否负责,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柜员或储户)付出或收取的款项有错误。如果有错误,该承担的责任照样要承担。
3、医院手术前的“生死协议”。
有不少当事人(医院、医生或病员及其亲属)认为,手术前签了“生死合同”(实际上是手术风险告知书),无论什么结果医院都不需要承担责任。实际上,从法律上讲,这个告知书充其量就是告知了对方,做这种手术有一定的风险(例如大出血、术后感染、猝死等等),并不等于说,除了任何后果亿元和医生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医生违反诊疗常规,如果有证据证明药品或器械有安全或质量方面的问题,甚至医生没什么过错,只是病历有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和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医院或医生少不了要承担责任。
4、其他免除责任的协议。
例如双方签订“将对方打死打伤无需负责”、老板书面承诺“将客户打死打伤不用原告负责”一类的协议,因为和现行法律冲突自然无效,签了也没什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