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的股权转让协议0元
认缴的股权转让协议0元
股权转让是转让股份,协议上主要写转让的股份比例,同时写上对应的注册资本与实缴资金。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而随着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认缴制改革,实践中越来越多投资者以认缴出资但尚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进行转让。对于此种股权转让的收入和原值如何确认,如何计征所得税,经常成为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目前,国家对于此种情形的所得税处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本文结合我国税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对此种情形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个人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家加强对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的背景下,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对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之和。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在投资者转让未缴足出资取得的股权时,我们首先来分析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此外,《管理办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即在税务机关有理由认定股权转让收入不公允时,税务机关可以参考一系列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十四条规定,对于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作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主要执法依据,《管理办法》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并将其用于最常用的“净资产核定法”中;因此,如何确定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在很大程度上 影响了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及纳税人的税负。
(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确定
在投资者转让未缴足出资取得的股权时,我们再来分析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如何确定。实践中,征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在如何确定股权原值上。在认缴制下,投资者转让的股权可能只是认缴出资,并未进行实缴或未足额实缴。在此情况下,股权原值是认缴的出资额,还是实缴的出资额呢?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而对于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十五条第五款中规定了“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广西地税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4项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
对于合理费用的确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广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印花税“财产转移书据”税目的征收范围,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分别缴纳印花税。此外,在股权转让中发生的资产评估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也是合理费用的一部分,可以在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就单笔股权转让而言,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上,除适用税率不一样外,基本的税法原理和计税的方式方法是一致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个人所得税是分项征收,对于单笔股权转让产生的所得,自然人投资者应当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采用的是“分月或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股权转让所得是投资收益的一部分,至于企业最终要不要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从企业在该年度的整体的盈亏情况去看,并且还要考虑以前年度可以抵扣的亏损,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即使该笔股权转让有所得,但是也不一定意味着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关于转让未缴足资本的股权的印花税问题,应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从《管理办法》可以看出,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则执行实际支付原则和避免重复征税原则。股权转让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部转移,未履行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如果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价格不包括未缴足的出资额,转让收入相对较低,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也不应扣除;如果后续的出资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需要在转让前缴足认缴资本,转让价格包括了其全部的出资额,允许扣除的股权原值也应包括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企业遇到这类问题时,应与税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同时,就越来越普遍的认缴制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行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其中的税务处理
要是一个公司刚刚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块钱,其中认缴5000万,实缴0元,在转让的时候如果按照认缴资本进行转让,那些干中介的人早就发大财了。
注册资本更多的只是一种形式,没有太大的价值。
以前我国在注册公司的时候都是采取实缴制,也就是说你在注册公司的时候选择多少资本,你就必须经过银行验资,只有拿到验资报告之后,你才能够正式成立公司。
但是为了鼓励大家创业,目前我国已经对公司注册流程进行改革,现在注册公司根本不用实缴资本,只需要认缴。
在认缴制实行之后,大家可以任意选择注册资本,即便你身无分文,你仍然可以注册一个几千万的公司,看起来好像自己很有钱的样子。
但实际上注册资本更多的只是一种形式而已,并不能真实代表一个公司的实力,在实行认缴制之后,认缴的资本随时是有可能出现变故的,比如一个公司认缴期还没到期的时候,他注销这个公司了,那么这个注册资本就不用出了,由此可见,认缴资本更多的只是一串数字而已,并不能代表什么。
公司转让的时候更多的是看公司的估值,而不是注册资本
如果你打算把公司转让出去了,别人在接手的时候,更关键的是看你公司的资产,你公司的业绩,以及你公司未来的成长空间,然后在综合各项因素给出一个估值。
如果你公司资产比较多,或者成长性比较好,能够得到资本的认可,那么即便你的注册资本只有10万块钱,你有可能估值达到5000万甚至上亿。
比如之前有些人就注册了10万块钱左右的小公司去玩自媒体,在公司经营过程当中,不小心积累了大量的用户,假如他的公司名下有500万用户,每个用户估值3块,那么他的公司就可以卖有1500万,这时候如果大家转让50%的股权,就可以获得7,50万的资金。
假如你公司注册了5,000万块钱,表面看起来很有实力,很有面子,但你业绩经营一般般,只有几个员工,一个月收入只有几万块钱,弄不好还有一些债务在身上,那么不要说卖5,000万,有可能50万块钱别人都不愿意接手。
所以决定一个公司股权转让价值的并不是你的注册资本,而是你公司本身存在的价值。
而一个公司价值的高低跟他的注册资本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注册资本只不过是一个简单的工商注册资料而已,它不能代表任何东西。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真正有价值的东西是它的资产、市场、发明专利、员工、品牌等等,没有这些东西做支撑,再高的注册资本都只不过是打脸充胖子而已。
(1)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如果公司差钱被起诉了,假定起诉的时候出资期限还没有届满,此时有一个认缴出资应该不应该加速到期的问题,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规定了两种情形要加速到期。如果必须加速到期,股权受让方他不能出资,会不会连带到你?这是有疑问的,有法院这样判决,此种情况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所以,你还是有风险的。这个判决我们可能认为是有争议的。
(2)对于认缴制,股权转让的时候,对于律师来说,要帮你设计股权转让条款,实际上会看情况,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在你们转让的时候,有没有到期,如果已经到期了,转让方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方应该出资实缴到位后再转让,如果出资期限还没到,可以和转让股东股协商确认该部分出资义务由谁来完成,并明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这对将来是一个防范,对双方都有好处。
(3)以上分析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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