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词解释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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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事业单位上班,并拥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即使户口仍放在农村,但也不能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同时,有一部分人很明确不再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比如顶替父母就业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户口已经迁至大城市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均不再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但农村人口到集体就工上班,虽然也有工资,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仍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户口放在农村,但在事业单位上班,属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主要看其是否拥有事业单位编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词解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户口放在农村,但在事业单位上班,属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主要看其是否拥有事业单位编制。如果拥有事业编制,吃国家的财政饭,肯定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了。但是只在事业单位上班,没有事业编制,比如派遣工或者临时工等,这部分人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给出具体解释,所以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有些离退休工作人员把户口迁回农村,也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参与集体福利分配。而有些出嫁的女儿户口未迁出,却受传统习惯影响,取消其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所以导致许多矛盾产生。

在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对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按照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尊重群众意愿,进行民主决策,尽量更加科学地认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所谓遵守法律和政策,主要针对出嫁女儿的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结婚后可以女到男家落户,也可以男到女家落户,未规定结婚后户口必须迁出,所以只要户口未迁出原农村,就应该算做娘家村集体经济成员,其子女如果落在娘家村,也算娘家村集体经济成员,不能按“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习惯将其推出。所以,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主要看其户口是否在农村,还要看其户口的性质是否是农业户口,看其是否依靠农村土地生活。在校大学生,只要未毕业参加工作,也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又不能唯户口论,有些情况户口暂时迁出,也不能取消其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发,如部分服务的士兵,在外服刑或劳教的人员,都不能取消其集体经济成员身份。

同时,有一部分人很明确不再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比如顶替父母就业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户口已经迁至大城市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均不再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但农村人口到集体就工上班,虽然也有工资,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仍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综上所述,在事业单位上班,并拥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即使户口仍放在农村,但也不能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这部分人口主要是大学毕业不久的学生,毕业后户口暂时放在农村,后来考上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因暂时在城镇无法,无法到城镇落户,所以户口仍放在原农村。但既然享受了国家编制以内的待遇,就不应该再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待遇,不能在农村承包土地和申请宅基地,也不参与农村福利分红。但在事业单位打工,没有事业编制的农村人员,作为农民工,仍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您好,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它是《宪法》《民法总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提到一个明确存在的概念,但该名词具体内涵在法律上并未有准确定义。从民事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类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拥有一个自然村或行政村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并享有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处分的特别法人。如果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其可以行使其职权。但是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这个问题其实是回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时候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产生与提出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在1950年代初期就出现了,诞生于农业改造之初,产生于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以主席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提出的。现在依然存在,并且很好的发展,国家也正在着手进行立法规范与保护。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词解释“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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