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同类解释是什么意思
刑法同类解释是什么意思
三阶层说
随着近年深入的研究,张明楷最终采取了德国日本刑法的观点,采用犯罪构成三阶层学说:即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违法性是阐述客观要件以及排除客观上犯罪构成事由的,有责性是阐述主观要件以及排除主观方面犯罪构成事由的。并在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全面采用。
在07年的《刑法学》第三版里,犯罪构成该当性大部分划入违法性,也就是客观要件,小部分划入了有责性(主观要件)
所以,到09年为止,张明楷的观点一直是:犯罪构成是两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即主客观要件)
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诸事实特征。即罪构成的要素。苏联、中国等国刑法理论中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刑法中,无此概念,与此相类似的概念是犯罪成立要件,而犯罪成立要件与构成要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表面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包含于法条的意义之中,依照当然解释的道理解释法条意义的方法。 例如,刑法第329条规定了抢夺国有档案罪,但未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那么,在行为人使用暴力抢劫国有档案的情况下,能否以抢夺国有档案罪论处呢?我认为是可以的,这里适用的就是”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因为抢劫行为本身包含抢夺的内容,是使用暴力抢夺。在抢夺与抢劫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如果不存在这种逻辑上的递进关系,而是具有逻辑上的类似关系,就不能根据”举轻以明重”而予以当然解释。 刑法解释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而论理解释又可分为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沿革解释等。
1.文理解释(字面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述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是刑法解释的常态
2.论理解释。参酌刑法产生的原由、理由、沿革及其它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因为社会生活的变迁,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严重按照字面含义难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将法律条文的含义适度扩大化,即其外延会变化。 (2)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将刑法中的含义解释为小于字面含义。 (3)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规定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的含义。 (5)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通过解释补充刑法的错误。 (6)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含义。 (7)历史解释。根据历史背景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比较解释。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来阐明含义。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三者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确定的,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举个简单的例子: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等是属于犯罪客体(这是最大的范围)生命权、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利以及人格权、名誉权等属于人身权利,是同类客体(中等范围),为方便你理解,这里说一下,我国《刑法》就是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含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将“杀人”、“伤害”归为同一类别,是因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时,都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这是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就比较简单啦,比如故意杀人犯罪,其直接客体就是侵害公民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其直接客体就是侵害公民的健康权。所以,直接客体是三个当中范围最小的,也是最具体的。
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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