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信息公开情况
检察院信息公开情况
依我之见:这是检察院处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再正常不过的,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正常情形。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刑事案件后,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谓‘’审查起诉‘’,就是检察机关受理后对全案事实丶证据丶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一一犯罪事实是否查清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丶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漏罪或其他应‘’追诉‘’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全面审查‘’一一依刑诉法规定,检察官须再次复核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听取辩护人丶诉讼代理人意见,并审查随案移送的物证丶书证等全案其他证据。
二,如果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没有排除的,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检察院自行侦查;如需对案件中专业性问题,如司法法医学鉴定丶司法精神病鉴定丶司法痕迹鉴定……还需另行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而为了保证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的正常处理,不给予办案检察官合理充分的时间,可能吗?
三,为保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公诉案件审查时限一个月办结,案件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因案件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一次一个月;如补充侦查系司法鉴定,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限。
请问:提问者,你所述‘’移送检察院十五天了,还没有提起公诉‘’,经我的介绍明白原因了吗?合理的办案时间,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案件质量的保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检察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不属于政府行政部门。
大家认为我回答的对,请给我点个赞!我是律师,长期关注社会问题,愿意回答大家所提问题,请大家关注我的号。
官方报告内容详细,细节到位。把群众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都一一做了解释说明,在此也给调查组的努力工作点赞。我来具体说说报道中的几个值得关注的关键点:
1.鲍毓明并没有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
韩某某的实际出生时间是1997年10月,而非户籍登记的2001年9月。2015年10月,鲍毓明与韩某某第一次见面时,韩某某已经是年满18岁的成年人。
2.韩某某的精神和日常生活并没有被鲍毓明控制。
韩某某在与鲍毓明交往之后,个人行动自由,也能正常使用社交软件。平时不仅正常在南京上学,期间还交过几个男朋友。由此看来,韩某某的生活状态和普通人一样,并没有受到任何人的控制。
3.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鲍毓明存在强奸行为。这点我认为也是合理的,如果存在强奸行为,受害人韩某某应该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警。作为一个行为未受控制的成年人,被“强奸”后还与其同居,显然违背正常逻辑。
4.鲍毓明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但违背了道德准则,需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他假借“收养”的名义,目的是与“被收养人”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实在可耻。
5.鲍毓明隐瞒自己的国籍,以外国人身份在中国做律师,已经涉嫌违法。鲍也因此原因被驱逐出境。
6.韩某某和父母为了自己的利益,在网上寻找“收养”信息,这种行为实在令人唾弃。而当地派出所则因为篡改韩某某年龄已经受到了相应处罚。
7.我认为韩某某的一系列行为已经涉嫌诬告,不知道警方之后对韩某某是否还会有进一步的动作,如果诬告罪名成立,韩某某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综上,令人感到愤怒的是,这起事件中的相关当事人,不管是鲍毓明还是韩某某及其家人,没有一个人是无辜的。鲍毓明是个好色之徒,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甘愿铤而走险;而韩某某及其家人则是无耻之徒,为了个人的利益,他们甚至不可以不在乎道德和伦理的底线。
1、刑事案件由公安局递交到检察院说明该案件需要提起公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案件移交检察院不是代表快宣判了,宣判是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查明犯罪情节轻微,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具体依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3、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4、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5、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扩展资料1、人民检察院经过对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确认案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公诉应具备的条件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提起公诉:(一)做出提起公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二)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等一并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2、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时,应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应明确记载:(1)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业,曾否受过刑事处罚,被捕的年、月、日。(2)犯罪事实和证据,包括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造成的危害,以及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各种证据。(3)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责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写明被告人各自应负的罪责。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提交人民法院。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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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国家政务公开条例是要求对(提拔、任用)招聘人员的情况进行公示的,网络公开也是有要求的,但是对公示的个人信息都是要具体要求的,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会的。检察院每年都会有特定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会根据活动的内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到检察院参观、了解检察工作。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全省检察机关统一部署,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开展了检察开放日活动。活动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教育系统、共青团、妇联代表参加,展示工作成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在开放日活动中,各界社会代表们在讲解员的引导下参观了检务公开大厅、办案工作区、案件管理中心,并重点介绍了该院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及工作展板、宣传展板,让代表们与检察机关“零距离”接触,增强总体、宏观和感性的了解。
在“公益诉讼宣传月”期间,及时向全区行政职能部门介绍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水平和办案技能,2018年3月12 日上午,建华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市院行政检察部部长娄立新作了题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专题讲座。同时,还邀请了建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保局、城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和律师、人民监督员代表到场,共同参加此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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