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属于被动离职,也可以是主动离职。如果是公司提出,则是被动离职,需要给于一定的补偿。如果是员工提出,则属于是自动离职,没有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离职分为两种。
1)员工主动离职,即员工单方面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
2)企业因为员工不胜任岗位、试用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企业方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主动离职亦称“跳槽”。员工自愿离开当前工作岗位的行为。一旦离职,即与组织的雇用关系终止。过多的主动离职行为尤其是优秀员工的主动离职,会对组织的士气产生负面影响,重新招募的成本也会导致组织运作费用的上升,对组织产生不利的影响。
被动离职是员工非自愿地离开当前工作岗位的行为。一旦离职,即与组织的雇用关系终止。形式有被裁员、解雇等。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组织发展导致的工作要求改变和岗位消失,也可能是个人因工作绩效不符合组织要求、缺乏本职工作所需的资格以及个人知识技能的老化导致不再胜任岗位要求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有关劳动工作的情况协商解除合同,是可以按照劳动法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的,特别是涉及到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困难时,可以主动协商处理,但相关情况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算。
【问题分析】
从问题描述看,不是你主动辞职的,而是公司主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而不是纠结于如何避免吃亏。
就算公司给了你足够的赔偿,又能有几个钱呢,就像是一条鱼,只能解一时之饥。
如果找到公司解聘的原因,及时去弥补自己的不足,使自己有个进步升级,你的收益可不止这一点点赔偿吧。
授人以渔,还是授人以鱼。那么现在的问题是,你想要鱼还是要渔。
【草长之音】
当然,有时鱼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这事儿就可以做到。
1、找到公司主管领导,问清楚你真正的原因。态度要诚恳,虚心请教。
最主要的问题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我**方面做好了,你愿意再给我一次机会吗?
当然这不是说你还要回来,这是问领导一个态度,测试他说原因是不是真正的原因。
找到不足,及时弥补,才能发展更好的自己。
2、关于离职的赔偿,有两个依据,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法。
在找公司谈判前,做好功课,把相关内容都整理好,具体到条款章节,这样你的要求就可以有理有据。
公司看到你做了认真的准备,就知道你的态度和能力了,一般也不会为了一点小钱而跟员工纠缠到底。
你这个协商一致,不知道是用人单位主动和你协商一致,还是你主动和单位协商一致,如果属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和你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补偿金,同时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属于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和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主动支付你一个月的补偿金,那么这种协商一致不但合法,而且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还是非常人道的。
所谓协商一致离职,一般是指按照劳动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协商期间,如果属于单位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在协商时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必须要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出于人道的考虑,要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这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也不违反法律法规。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一般员工主动提出离职,除非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外,一般用人单位是不会和员工进行协商的,也没有协商的必要。
从你提供的情况来分析,你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应该主要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让你离职的。既然都已经协商了,也就不存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问题,但可以要求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看来这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你已经到手,但是在协商时,由于自己不懂法,没有主张经济补偿金,虽然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协议,但是如果这个协议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这样的协议应该属于无效协议。对于无效协议是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的,所以你现在后悔了,只能提起劳动仲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在公司工作一个,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为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你在公司工作了五年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应当给予你五个月的经济补偿。由于在离职时是和你协商一致的,所以公司支付的是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
综上所述,由于你和公司协商一致离开公司,但是仅仅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其实这个一个月不属于经济补偿,而是属于公司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一种前提条件,如果提前了三十天书面通知,就不存在额外支付一个工资的问题,但是如果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也就不存在提前三十天书面的通知的问题,所以如果属于公司主动提出让你离职的,你仍然可以主张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你好,公司的做法有问题,所以离职证明写协商一致值得商榷,但如果已经成为事实,那也无可挽回,所以离职证明写协商一致也只能接受了。这种情况下赔偿金肯定不行,经济补偿或可以拿到,或可能拿不到。具体分析如下:
从问题来看,你们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矛盾的,因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就必然不可能称为协商一致,所以这种事请前后原因不统一,所以是矛盾的,因此我才认为离职证明写协商一致值得商榷。
可以这么说,结合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以及又在离职证明里面写协商一致的前后两种做法,可以断定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当初你就拒绝公司离职证明写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认可不签字,那么你可以直接去劳动部门投诉公司的做法,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的。可是你没有这么做,而是认可了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协商一致,所以“生米煮成熟饭”了,协商一致已经成为了一种事实,无可换回,所以这种情况下,你只能接受这个结果。
至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那就要看是“谁主动与谁”协商了。
如果离职证明上明确写的是“你(员工本人)主动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本质就是你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如果离职证明上明确写的是“公司主动与你(员工本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因为这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规定里面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你在公司干了多少年,公司就要支付你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我为什么说想要拿经济补偿或可以,或不可能的原因所在,关键就看谁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你本人主动提出,那就拿不到经济补偿,公司主动提出,那就可以要经济补偿。
最后,我还想特别说明两点:
你说的赔偿是无法主张的。按实际的道理,本来你可以要求赔偿,但由于你本人事实上又接受了协商一致,所以法律上无法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骗了你。
你要明白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含义是大不一样的。你可以有这样一种印象,赔偿金一定是公司对员工存在违法行为才有的,而经济补偿是公司的一种主动行为,具体理解我建议你读一下《劳动合同法》。
总之,就你的情况而言,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是不可能的,如果离职证明已经拿到手了,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就看是谁主动找谁协商解除合同的。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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