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813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判定依据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残疾人分类如下:

一、肢残。缺胳膊少腿的;小儿麻痹症引起肢体肌肉萎缩;跛足等。

二、智障残疾。精神病患者,弱智,脑瘫,自闭症等。

三、视力残疾。完全失明的盲人,弱视力的盲人,因病致盲的等。

四、听力残疾及语言障碍的残疾。就是聋哑人,失聪的人。

以上四种残疾才算残疾人,才能领取残疾人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能算残疾人,但可以提前退休(病退),可以申请特困救助和低保。只要能出具医院丧失劳动能力诊断证明书,去人社部门办理病退,家庭特殊困难可申请低保和大病救助等。

谢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要参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判定依据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 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 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 判定基准

  5.1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 呼吸困难分级

       表1            呼吸困难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严重度

  临床表现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静息时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30%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 60—69% 50—59% <50%

  血氧分压 60—87毫米汞柱 <60毫米汞柱

  *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表2           肝功能损害的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血浆白蛋白 3.1-3.5克/分升 2.5-3.0克/分升 <2.5克/分升

  血清胆红质 1.5-5毫克/分升 5.1-10毫克/分升 >10毫克/分升

  腹水 无 或少量,治疗后消失 顽固性

  脑症 无 轻度 明显

  凝血酶原时间 稍延长(较对照组>3秒 延长(较对照组>6秒) 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

  5.5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表3            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

  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 血肌酐 其他临床症状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80毫升/分 正常 正常 无症状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0-50毫升/分 20-50毫克/分升 2-5毫克/分升 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肾功能衰竭期 10-20毫升/分 50-80毫克/分升 5-8毫克/分升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尿毒症期 <10毫升/分 >80毫克/分升 8毫克/分升 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注: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2)8号文,该标准自二00二年四月五日起执行。

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可以领到国家补助的,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当地民政部门对无生活来源和身有残疾的公民是有一定帮助办法和优待政策,也有一定限度的资金支付;具体各地不一样,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国家补贴政策: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应按当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2)减免农村残疾人义务工、公益事业活动及其他社会负担;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费;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应优先安排进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

3)优先照顾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入托;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对残疾儿童、少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的子女入学,凭当地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免收学杂费;对到区、县(市)以外就学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由乡镇、街道和有经济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村两级补助生活费、交通费,区、县(市)补助学习费用;凡获得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及被评为三好学生(含校级、区级、市级)的职高、技校的残疾学生,经区、县(市)残联审核,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费在本级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4)残疾人凭残疾证在乡镇(含乡镇)及其以上医院(卫生院)就医,免收挂号和注射费(不含一次性材料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生活水平在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及以下的特困残疾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不含省级)急诊治疗和住院治疗,凭当地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给予减免3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手术费;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接受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手术及其它康复医疗,其费用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证明,区、县(市)残联审核,在当年区、县(市)康复经费中酌情予以补助。

没有标准。1一10级残疾人,只有级别不同,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一个无语言能力的人,可评为1级残疾人,但他仍然可以参加适宜劳动。评定残疾证级别,是分类进行的:1、语言类;2、智力类;3、视力类;4、肢体类;5、精神类等。最体现劳动力的可能是肢体类,但办残疾证鉴定时,是以断肢和肢体长短为标准。而不以能否劳动为标准。例如脚,一只脚短于另一只脚5cm以上,才能鉴定为肢体残疾。类推数越大越严重,残疾程度也越大。但也可干轻微活。

医学的残疾鉴定初衷是以失能为目标。可是具体到类别和个人身体条件,同样级别的残障人士,其劳动能力区别很大。

目前除脑瘫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外,其它方面的残疾人,根本无法界定劳动能力大小。总的一条具有残疾障碍的人,其劳动强度不能太大,只能参加适宜劳动,不能强逼劳动。国家在残疾人就业方面,早做了说明。

各单位、产矿、机关、企业主等,都必须按5%比例招收残疾人就业。否则,按比例向政府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险金。残疾人求职,有关招工单位不得无理由拒收。

现在的农村,有很多老人尽管肢体有毛病,依然坚持劳作。也不会去进行残疾鉴定。他们的劳作,不一定是生活所迫。而是坐比劳动更痛苦。坐久了身体就不舒服,做点力所能及的事,反而还好一点。这是大部有残疾老人的一致说法。

劳动 能力的丧失,是指人身伤害致人残废,使其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减损和灭失。

《 国家赔偿法 》第27条第1款第(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 医疗 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 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按照这一规定,造成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范围如下:

1. 医疗费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应参照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计算。

2.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

第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第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关于对间接受害人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应该选ABC。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丧失劳动力分三种:

1、完全丧失劳动力

一般一级到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力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般五级到六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力

3、部分丧失劳动力

一般七级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力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身体的劳动机能大部分或者部或部分丧失,表现为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者其他工作。

职工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标准

部分企业退休人员由于缴费时间比较短(刚好15年),50岁办理退休,这部分人的养老金水平可能会低于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但这没有可比性,因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原则就是“缴费金额越高,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所以缴费时间 ...
法律顾问
227热度

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自动离职”后,劳动合同其实并未解除,用人单位如果并未对员工作出开除、除名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双方一直未办理任何手续,也未对员工是否属于自动离职达成过合意,那用人单位还需依据劳动合同法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直到员工收到 ...
法律顾问
425热度

非婚生子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对于子女抚养费计算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的给 ...
法律顾问
937热度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公司既然想协商,应该就是不想赔偿这么多,上限可参考上述规则计算可以,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将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明确告知劳动者(在补偿协议中写明),并将双方协商确定的实际经济补偿数额告知劳动者,经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签字确认,该补偿协议或者 ...
法律顾问
344热度

一个好律师的标准是什么?

四是要有社会责任感,律师不仅是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案件诉讼,还要对百姓普及法津知识,调解双方当事人纠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这就需要律师不仅要学习业务知识,还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比如,许多律师会给“坏人”担任辩护律师,并不是律师分不清 ...
法律顾问
352热度

什么是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或符合《非因工伤病等级标准》中一级至四级规定的相应条款 《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 ...
法律顾问
113热度

部分丧失劳动力标准

参考资料: L.Y 丧失劳动能力主要从进食、洗脸、翻身、方便、行动五个方面进行判断,五项全丧失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项以上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
法律顾问
284热度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

第二,关于报酬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一、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条件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1 ...
法律顾问
212热度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赔偿标准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 ...
法律顾问
252热度

劳动合同没到期可以辞职吗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劳动者可以辞职,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出离职,通常有如下情况:1.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由 ...
法律顾问
323热度

劳动合同补偿金怎么算

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变更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可 ...
法律顾问
59热度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模板

但是如果你没有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 ...
法律顾问
410热度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一样吗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患职业病的职工经市卫生防疫部门作出诊断证明后,企业应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人员鉴定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地的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申报鉴定,并持工伤事故报告书 ...
法律顾问
805热度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有劳动合同

被公司辞退有很多种比如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
法律顾问
323热度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判定依据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 ...
法律顾问
813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