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什么是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没有标准。1一10级残疾人,只有级别不同,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一个无语言能力的人,可评为1级残疾人,但他仍然可以参加适宜劳动。评定残疾证级别,是分类进行的:1、语言类;2、智力类;3、视力类;4、肢体类;5、精神类等。最体现劳动力的可能是肢体类,但办残疾证鉴定时,是以断肢和肢体长短为标准。而不以能否劳动为标准。例如脚,一只脚短于另一只脚5cm以上,才能鉴定为肢体残疾。类推数越大越严重,残疾程度也越大。但也可干轻微活。
医学的残疾鉴定初衷是以失能为目标。可是具体到类别和个人身体条件,同样级别的残障人士,其劳动能力区别很大。
目前除脑瘫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外,其它方面的残疾人,根本无法界定劳动能力大小。总的一条具有残疾障碍的人,其劳动强度不能太大,只能参加适宜劳动,不能强逼劳动。国家在残疾人就业方面,早做了说明。
各单位、产矿、机关、企业主等,都必须按5%比例招收残疾人就业。否则,按比例向政府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险金。残疾人求职,有关招工单位不得无理由拒收。
现在的农村,有很多老人尽管肢体有毛病,依然坚持劳作。也不会去进行残疾鉴定。他们的劳作,不一定是生活所迫。而是坐比劳动更痛苦。坐久了身体就不舒服,做点力所能及的事,反而还好一点。这是大部有残疾老人的一致说法。
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属于大部分丧失,7-10级属于部分丧失。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经指定医院证明,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劳动能力属永久性完全丧失,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职工。 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必须同时达到下列条件:
①患病治疗的时间已达到上述鉴定标准规定的最短期限或已医疗终结;
②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完全丧失劳动需人扶助”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需人扶助”规定的相应条款;或符合《非因工伤病等级标准》中一级至四级规定的相应条款
《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按照这一规定,造成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范围如下:1.医疗费赔偿医疗费的赔偿,应参照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计算。2.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第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第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关于对间接受害人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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