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的权利以及义务
安全的权利以及义务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2)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中华民人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组织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3、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秘密;
6、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力有:
1、安全生产知情权;
2、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3、安全生产监督权;
4、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5、停止作业避险权;
6、拒绝违章指挥权;
7、批评、检举、控告权;
8、工伤保险赔偿权。煤矿职工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洪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煤矿企业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有权对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遇险停、撤权 煤矿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煤矿企业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煤矿职工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按规定对职工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职工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伤,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企业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有:1、必须奠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2、必须遵守劳动纪律。3、及时报告和处理险情,积极参加抢救事故。4、必须接受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须爱护有关设备、设施,须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煤矿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煤矿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也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有组织地参加抢险救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有:(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0)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1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⑴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⑵矿山企业职工具有下列义务:1)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2)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3)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4)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三、企业职工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权利:
1、知情权(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工伤保险、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4、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权
5、获得赔偿权(工伤保险、民事赔偿)
6、工会监督及建议权(“三同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事故调查等) 义务: 1、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安全生产的义务有:(1)在作业过程中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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