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更换和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1、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时。 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也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因此发生当事人的变更。
2、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其民事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其诉讼权利也只能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由此发生当事人变更。
3、法人解散、依法破产被撤销或宣告破产。将由其清算组直接管法人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参与诉讼,由此发生当事人变更。发生当事人变更的情况后,新的当事人是继续原当事人的诉讼程序,而不是使诉讼程序重新开始。
行政诉讼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如国家机关等),双方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不相等的,双方举证责任的不对等,被告负有证明自己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义务,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则法院就会判决被告败诉;相对而言,原告只负担较轻的推进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有初步的证据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均属当事人之列。当事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与纠纷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约束。
参与民事诉讼的人,除当事人之外,还有诉讼代理人以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诉讼代理人是为维护被代理人(即当事人)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朋友及律师等,均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指定或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他们虽也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但其与诉讼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不属于当事人,而只是和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相近似的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则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参与诉讼的目的只是为了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前述当事人条件,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也可以成为当事人。公民作为当事人,没有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亲自进行诉讼活动,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则须由其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还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如果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在诉讼中,如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为当事人;家庭经营的,以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为共同诉讼人,户主或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有字号的,还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人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的诉讼活动,由其法定代表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如厂长、经理等)进行。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即是法人的诉讼行为,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不受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影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这些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由其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其地位相当于法定代表人。
前已提及,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原告与被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他们是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并处于对立诉讼地位的双方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原告起诉所指控的被告以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民事权益,只是一种使诉讼程序发生的假定。原告是否真正享有某种权益、该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犯、侵犯其权益的人是否就是被起诉的被告等问题,都只有经过法院审理、裁决后,才能最终确定。实践中,“无理者先告状”以及告错人的事例均不鲜见。
因此,原告的诉讼地位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胜诉,被告也不一定都败诉。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还将产生当事人更换的问题,法院应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由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法律赋予其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要求其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即原告有起诉权,并可以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则有应诉权,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等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申请调解及自行和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等等。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是:必须依法正确行使其诉讼权利,不得滥用;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等等。
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同时,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当事人,也有权采取措施,强令其履行义务。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故意实施的一切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或者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隐藏、转移、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打击报复的,以及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等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制裁,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障诉讼程序和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如果一个主体有资格成为当事人,有资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那么这样的主体就具有当事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有诉讼权力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能自己为诉讼行为,而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权利能力充分不必要条件,有诉讼行为能力就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
我以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对等存在!法律赋予你权利!那么,你就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中,你有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如相对方应当偿还你一万元的债务,如果你证据足够充分!法律一定会维护你的权益!法院将会判决对方偿还债务并强制执行!反之,如果你的证据并非充分或是伪证或有瑕疵!而相对方的证据更为充分!更有说服力!那么,你就必须承担败诉所产生的义务!在诉讼中你亦有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在执行中,亦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
总之,无论在诉讼中或是其它社会活动中,你有法定权利,那么你就一定有法定义务!权利与义务并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含盖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是否遵守?必须听从法院的判决而定!
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四、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五、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七、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
八、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九、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
十、当事人有提起上诉、提出申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应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
三、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举证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四、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您好,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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