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法人不是股东
有限公司法人不是股东
和你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公司,你要告的是公司,不管谁是股东、谁是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首先,在法律上并没有法人代表这一概念,你所说的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企业章程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关于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应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很好理解,如果我们和某一公司签了合同,这个公司后来违约,我们起诉的应该是这个公司而不是它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如果公司已经解散或者注销,那么公司尚未清偿单位债务有谁来承担呢?当然是有股东来承担,因为股东是公司的开办者,所有者及受益者,因为债务也应该有股东来承担。一般情况下,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来承担责任,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你在公司的身份是: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的法人,这里要纠正),有的公司叫董事长(设董事会的公司),有的公司叫执行董事(未设董事会的公司)。
二、公司的职工。所以,一、既然是公司职工,就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按照法律必须签订的协议。这个各地社会保障部门都有有示范文本。二、由于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所以,有一些职权。这个职权,如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中都有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要给你制定每年经济效益指标的话,可以另行签订一个协议书,叫目标责任书。在这个责任书中明确具体的指标即可。
首先回答您的问题,这种做法是可以的,公司法人可以不是股东,但如果您百分之百的持股,说明公司性质已经变为一人有限公司,不知道公司原来是什么性质的?是一人独资还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有区别的。
区别如下:
1、股东人数的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故名思义,一个股东成立的有限公司 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为2-50人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10万元 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3万元 ,如果公司原来的注册资本不足10万元,那么变为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要一次性补足的。
3、出资方式的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不能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东必须一次缴足认缴出资额。普通有限公司可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余额2年内缴足。
4、年检的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每年年检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普通有限公司每年年检无特别规定无须出具审计报告
5、设立个数的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建议楼主最好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因为一人有限公司经营起来费用大些(如:年检审计报告),另外最重要一点: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意思就是说,当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区分时,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
一、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订立合同,
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实际出资与代持股权的法律关系;约定出资义务人;公司利润分配的归属;约束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方法等内容。
隐名股东应保存好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与名义股东订立合同时,最好应由名义股东配偶、父母等共同签署,以避免名义股东死亡时,其代持的股权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及继承的争议。
二、限制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名义股东是没有实际出资,但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在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名义股东将其股权转让、质押给第三人的,并不当然无效,只要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是合法有效的。
实际出资人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而侵犯其合法权益。如前所述,首先应在双方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必要时将其代持的股权,质押在实际出资人或实际出资人指定的人名下。
三、创造由名义股东变更为实际股东的条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名义股东方可正式变更为公司章程记载的并可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股东。
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将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实际情况,告知公司其他股东,让公司其他股东出具同意实际出资人可随时变更为实际股东的书面文件。
谢邀。
这里面的学问可太深了,答主说下自己的看法,供您参考。
要分成几方面来谈:
1、这个人在成立公司时,他将要成立的新公司是独资公司,而恰好他本人名下已经存在一家独资公司了,按公司法规定,每个人只能在一家独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所以,此时他已经不能再担任新成立的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所以,他受相关法律限制,可能会存在着另找他人来担当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就是第一种原因,受政策限制。
2、出现这种情况的第二种原因,是政策不允许。举个例子说,假定该人是公务员。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参与任何企业的入股或者有经商的行为,所以,公务员是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如果他想要成立公司,则必然会另请他人了 。
3、第三原因,是个人原因或竞争的原因。这个人比较低调,或者出于不希望外人知道自己有公司的想法,而另请他人来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举个例子说,现在建筑行业一般会竞标的方式来参与投标,如果你有十家同行业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那么,成功的概率就会大些。那么,这十家公司肯定不能采用同一家法人,如果是同一个法人,围标的想法就会失败了。
4、第四种原因,是存心不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要承担公司行为的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的。如果从成立公司一开始,就有不良企图,肯定是不希望将来承担责任,所以请另外的人来担当。
建议:如果您不是公司的股东、投资人,真心不建议您担任法定代表人。
当然,答主仅是一枚人力资源专业的毕业的HR,于法律知识一知半解,解答可能不够专业,希望能帮到您。
如果您有职场方面的困惑,可以关注答主,谢谢!
公司成立依据公司法,公司法没有规定老板(投资者)一定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如老板不一定是懂事长或总经理。
另纠正一个概念:法人是一个组织,这里指公司,某某公司就是法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以上看法,欢迎指正。
谢谢邀请,深圳资深商事律师,广东灜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和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段海宇律师回复如下:
第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老板与其所投资的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实体,因此,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与该公司签订,而不是与老板签订,因此,只要该劳动合同上有该公司的盖章就成立,授权签字的人即使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第二、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除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是有效的,而且即使部分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有效。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有限公司法人不是股东“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