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缴增值税分录
房地产预缴增值税分录
案例: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甲房地产项目,2016年5月18日,预售房屋一套,售价100万元,同时收到客户乙交付的预售款80万元,甲房地产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预收房款
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按11%的适用税率和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增值税=80÷(1+11%)×3%=2.16(万元)。
收到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
贷:预收账款 8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16
贷:银行存款 2.16
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有开具售房发票或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以及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方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2.销售房屋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
预收账款 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项税额) 9.91
(2)预缴税款的抵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甲公司将本月应抵减的预缴税款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6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16
不可以,理由如下:
1、增值税不属于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范围。
依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增值税属价外税,不体现在利润表中,不能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在“应缴税费——预缴增值税”或”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如果是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应通过“应缴增值税——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3、正确的账务处理。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根据预收款计算申报,银行支付入库增值税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
答,房地产企业的主要业务是按现行业务收入支付的土地增值税。它是从主要营业税和附加科目中借来的,贷款是“应缴税款——土地增值税”科目。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一部分,是企业目前的收入负担,是从其他企业借入的:应付贷款:应付土地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缴计入什么科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上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连同“固定资产”或“建设项目”账户,转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借款:“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课程,借用:“应缴税金—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称号。企业在项目交付前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提前根据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应交税金借: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银行存款”称号;是实现房地产业务收入,然后根据要加工会计核算的方法。项目交付后已清偿,收到退还的土地增值税后,借款:“银行存款”科目,贷款:“应缴税款——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科目;增加土地增值税时,则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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