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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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又称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

试答一下: 附随义务区别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附随义务当然构成违约,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这个没有任何问题,关于在于能否以附随义务的不履行来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个解除情形,分别规定在合同法第九十三和九十四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不履行附随义务,如果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以约定条件解除合同的。那么,问题在于没有约定,能否解除呢?从我国立法上来说,合同法9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其并没有直接规定附随义务可以解除合同,一般是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理解为主给付义务且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解除。笔者认为,在学理上分析,其并未意味着不履行附随义务一概不能解除,某些附随义务可以够成交易的重大事项,若不履行,交易无法进行,如此可以认为其不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解除合同。 以上。。简单作答,敬请大神指正。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目的或功能上的差异,不确定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法律或协议的可能性是不同的,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这主要是由于合同义务的时间不同,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直到合同成立.

您好,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

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又称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我还是赞成王利明的观点,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渊源——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可溯至罗马法,其理论基础为诚信原则.

内涵——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附有的一定附随义务。具体包括:①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③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④协作和照顾的义务;⑤忠实义务;⑥保密义务;⑦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区别主要在于合同各个不同阶段

合同义务指的是合同中签订的明示义务,你们不可能签订这样的条款,即人身保障条款

附随义务(合同履行中的义务)包括

A,及时通知的义务:这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及时通知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附随义务,而不是通知合同履行有危害危险的义务…

B,协助义务:协助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C,提供必需条件的义务:指提供完成合同必需条件的义务…

D,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在合同相对方未履行主合同义务等情况下,在力所能及的地方应防止对方损失扩大…

E,保密义务:在合同履行时获得对方商业秘密的时候,必须尽保密义务

前合同义务: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保护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照民法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目的或功能上的差异,不确定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法律或协议的可能性是不同的,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这主要是由于合同义务的时间不同,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直到合同成立. 一.附带义务的概念:国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义务的含义,因此学术界不同意。附件是一种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包括合同的义务、合同的义务和合同的义务。附带义务的范围是指合同的过程,帮助履行主要的支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P.16先生的观点是,他认为担保债务与债务之间的关系,除了支付义务之外,基于诚信原则,它是双方之间的保护、照顾、通知义务、忠诚和协调的努力。 二.从支付义务的概念上看,从支付义务到义务,它不是独立的含义,只有承担主要支付义务的义务。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定合同的类型,而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因:根据法律的成文法、当事人协议、诚信原则和补充合同解释。 合同义务的概念:首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成立前由合同各方承担的法律义务。这是一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的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体现。主要包括双方之间的相互保护、通知、保密、合作和其他义务。合同法第42条: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订立合同、恶意协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第43条本法所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任何商业秘密,不论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者使用不当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支付义务与附加义务的区别。 1.目的或功能的差异。支付义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的利益,使赢家支付的义务更完善;在狭义上,依附的义务是弥补支付义务的不足,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内在利益的完整性。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支付义务的设计是为了满足接受者的义务,而附件的价值则是最大化合同的收益。所以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 2.不确定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支付的义务和附件的义务从一开始就没有完全确定,但情况仍然不同。从支付义务到保证主要支付义务是目的,其内容的内容通常可以在债务发生时确定。当它发生时,几乎不可能确定或有负债。 3.法律或合同的可能性是不同的。从支付义务的发生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议、诚信原则。其法律渊源是“皇帝”在民法上的诚信原则。从强制内容看,通常从支付义务的内容到增加一项支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采取其他行动,如高度不确定性、法律或议定的业务更强;虽然在法理学现代化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趋势,但其内容仍具有不确定性的基本特征,因此法律或合同的可能性较小。 4.不同的诉讼。担保义务与支付义务之间的区别,应当是独立章节作为判断标准履行,独立于支付义务的行为,不能独立履行担保义务。可以肯定的是,然而,无法独立在这里指的是附加的义务,是指担保义务本身并不成为诉讼请求的对象,但如果违反担保义务,并积极构成侵犯债权,债权人可能损坏赔偿的名义申请债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违反这两个义务,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不同的。违反义务的担保的范围应该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但由于支付义务,以确保和支持主要的支付义务,如果违反后主要的支付义务无法履行,履行赔偿的利益问题。第二,是否产生同时行使答辩权和免责声明。从付款义务为保证和辅助主要支付义务的目的,因此从支付义务发生后,如导致付款义务不能履行或无利息,可以同时生产、履行或终止权利。但是,有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违反下列原则的行为只会导致损害,但不应损害辩护权和撤销权。 合同义务与附件义务的区别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直到合同成立。义务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和消除而产生的。首先,合同义务只是义务的一部分,而支付的义务是首先将合同义务包括在内,而只是将合同义务与缔约方的责任区分开来.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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