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合理规定怎么办
公司不合理规定怎么办
劳动者就以劳动法为准绳,公司一切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是不合理的,员工要团结起来,或者选出代表给老板提意见,让老板制订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如果老板要一意孤行,不听员工劝告,继续不择手段地逼迫剥削员工,一是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去举报,或者去做劳动仲裁,让老板退回员工的罚款,补给员工加班费,赔偿员工所受的损失,补交员工所享有的福利待遇!如果达不到员工的要求,员工可以一起去法院起诉老板公司,让老板知道违法是要付出代价的。如果员工要听之任之,老板会变本加厉折腾员工。还不如员工趁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疫情期间公司做的不合里怎么办?我觉得这个问题要等疫情过后。慢慢来解决。因为,解决问题一般都要三人对六面。集中在一起。来摆事实讲道理。才可以解决好问题。所以要妥善安排时间。疫情防控是大事,相比之下,公司干的不合理是小事。我相信。公司干的不合理应该是很快能够解决的。
如果没有违反公司规定,说明劳动者没有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已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维护其个人合法权益。
以例示法:小张是某食品加工厂的包装工,入厂时与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在工作的第二年的时候因工作原因与包装车间主任发生矛盾,车间主任以小张不服管理为由上报工厂管理层要求解聘小张。当月,工厂管理层向小张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单方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
小张不服,依法向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某食品加工厂违法开除为由,要求某食品加工厂支付其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某食品加工厂答辩为:其单方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经过庭审,仲裁庭认定本案焦点为:该食品工厂单方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根据举证规则:谁举张谁举证,该食品加工厂具有向仲裁庭举示小张具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据,但该公司没有举示,因此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小张因此胜诉。
朱律师建议:用工单位依法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规定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具有该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之的劳动合同关系,反之,则不能单方解除。如用工单位在不具备单方解除条件仍强行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谢邀,分析认为,在工业企业有关打卡问题上,一般使用的是上下班二次打卡制度占多数,而2次以上打卡的单位一般办公和服务型公司占有面广些,打卡制度本身也是体现员工遵守公司企业劳动纪律的一种方式,确保制度所规定的劳动时间有效工作量,也是正确使企业劳力人事部门掌握员工时而因生产和工作需要加班时间的考核。
在规模较大企业里,虽厂门有多扇,但制度也有规定,主要大门门卫力量强些,员工上下班出入一般就此主要大门。而其它厂门供运输车辆进出较多,一是人车分离,二是便于员工出勤考卡集中管理,多次考卡也没必要。因为正常情况下,进去了至下班才能走出厂门。
而办公型公司多次考卡的原因,以前领导中途经常找不到人,有的员工因公外出,有的却有其它事,遇有急办事,虽手机联系方便,但容易因急事要办,找不到人而耽误,影响工作效率,故采取这手段措施。其实不然,员工求份职业上班,当然听领导安排,纪律的约束,现用工制度灵活,考卡是手段,执行好坏靠自身自觉的态度,指出帮助教育了,受不了那只能走人。当然,强调纪律教育,采取必要人员进出措施,考核严挌,也可改为二次考卡。
至于开会次数多与少,这还是管理层应考虑的问题,有利于生产发展,发动一线职工布置相关生产经营目标,一次动员,二次总结够了,讲清道理即可。而管理层人员经常商讨落实会议精神,中途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既使多次开会也有必要,免得搞错方向,存在问题不总结不改进,而年终遭殃。
以上个人见解,如不妥,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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