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同工同酬发放什么意思
工资同工同酬发放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先看看同工同酬的具体定义,很多人了解不一定全面。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相同。这个是我们大部分人理解的同工同酬,但这只是基础条件。
二、还要付出相同的劳动量。偷懒肯定不行,也就是说大家的工作量也要是一样的,而且都能完成。
三、能够产生相同的工作业绩。即便大家都把活干完了,取得的工作成绩也要一样,否则就没办法鼓励优秀员工了。
那么同工同酬中对于“同酬”的定义范围包括什么呢?
一、很明显指的是应发工资。也就是在扣除个税、社保、公积金之前的工资,还包括补贴、津贴、奖金、福利等等,但不包括加班费,这个要特别注意,因为加班费是额外产生的。
二、因为应发工资一样,基本上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也一样,所以缴纳的额度也是一样的。
在中国大陆的就业市场中,劳动用工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的违法现象。
这一现象涉嫌就业歧视,有违就业公平,必须坚决铲除。同工同酬非但不是广大劳动者的梦想,相反,它是中国现行法律赋予我们每一位劳动者的法律权利。如果这一现象长期存在,我们的劳动力市场可能会产生用人的逆向淘汰。
引起同工不同酬的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在劳动法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违法不究’等原因造成的,也有劳动法落实不到位造成的。实现同工同酬取决于劳动者维权的意识、维权能力等方面。另外,社会还必须在以下方面共同努力:
首先,要克服重‘用人’,轻‘用工’。同工同酬的重点应该落在‘同工’上,而不能过分强调‘用人’上。强调‘用人’涉嫌就业歧视!同工不同酬不能以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和绩效考核等为借口去逃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要摒弃‘临时工’、‘非正式工’等历史称谓。有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在中国大陆的劳动力市场中是非常严重,这既有历史上国有企业存在‘临时工’的因素,又有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错误理解的因素。因为自我国颁布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后,劳动用工的方式就不认可‘临时工’这种用工方式了。更没有‘正式职工’与‘非正式职工’的区分了。
最后,要落实好劳动法律用工制度。目前我国的劳动用工有: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以及劳务用工等。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的不同只是他们的用人单位主体不同,用工主体都是同一个。不能因劳动合同主体不同而导致工资待遇的不同。
另外,要防止薪酬福利化,即将工资等薪酬压得非常低,而福利则非常高,变相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用工的种类的区别只能体现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差别,即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和种类上。但在工资等劳动报酬方面,法律和劳动法律规定要‘同工同酬’的。
黄星永律师还有提醒的是,同工同酬的法理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多劳多得’的原则,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同一个劳动岗位上,其劳动收入结构和劳动考评机制理应是相同的。否则,就会存在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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