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合理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1、返还原物请求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专门国家机关提出请求,即为物权确认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站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3、消除危险请求权。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4、恢复原状请求权。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
5、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之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首先,在性质上不同。物权请求权就是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尚有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此种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而债权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其次,内容不同。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而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财产的给付或一定行为的履行。第三,效力也不一样。由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显然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当同一物上既有物权请求权又有债权请求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四,请求权产生的条件不一样。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产生一般要求加害人有过错,而物权请求权无须举证加害方的过错。最后,保护方法也不一样。前者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后者采用债权的保护方法。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这一点在物权请求权中没有。我大概只能回答成这样了,你看还应该怎么来补充呢?求教于大家。
物上请求权,在物权法上是属于物权法的效力来论述解释的。物权法的效力,在我国现行法律教材中,将其分为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部分学者支持赞同将物权法的效力分为优先效力与物上请求权,而将追及效力和排斥效力并入阐述,也有部分学者支持将追及效力和排斥效力单独列开阐述。物权法的物上请求权,其大体指基于物权所具有的排他性、绝对性,物上请求权可以对任何对抗物权行使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基本概念定义为,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物上请求权又可称为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可由以下几方面说明:
一、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权利人在实现其物权的过程中,受到了特定的人的一定行为的妨害,据此向特定的人提出请求权。
二、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上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的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三、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附属。由于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其附属于物上请求权,随着物权的产生、变动、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单独发生效用。具体内容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返还原物,指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赔偿损失来代替。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指物权人虽然占有所有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侵权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充分享有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物权人可以向侵害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有效途径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人直接向妨害人提出物上请求权;二是依诉讼方式进行。
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制度。 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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