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15岁儿童犯什么罪
拐卖15岁儿童犯什么罪
对于人贩子,就要判予极刑。而不是应不应该的问题!
对他们判死刑是人心所向,是大快人心的一件事情。
人贩子,近年来越加猖狂了。可以说他们灭绝人性,毫无良知,用罪大恶极来形容他们一点也不为过。
人贩子,无孔不入,就是因为他有市场。有人卖自然就有人买,这是相辅相成的。
在我们的身边每年都有不少小孩及育龄妇女失踪,这都是人贩子所赐。对于他们的罪行,就是斩千刀刮万刀也不为过。
有一位夫妇,五岁的小孩失踪了,至今十多年仍无音讯。夫妻俩整日以泪洗脸,单发寻人启事就有几十万份,茫茫人海,哪里去找?
我认为对人贩应该抓一个枪毙一个,决不能手软。他们丧尽天良,害了多少家庭?
我们这里有一位女大学,毕了业去找工作,十几年音讯全无,等公安找到她的时候,已是三个小孩的人母了。
除了公安应加大力度外,我们也应睁大眼睛!谁卖了小孩,我想邻居应该知道吧!发现了就要及时举报,让人贩子没藏身之处。
央视有一个节叫《等着你》,就是寻找失踪人口的,和公安部联合举办。其中有不少就是被人贩子拐卖的。它的存在,圆了多少人的团圆之梦!象这类节目就应该多办些,以解救更多不幸的家庭!
人贩子,人人深恶痛绝。只有大家联起手来,让人贩子如过街老鼠,他们就不会有市场。
刑法也要对人贩子加大惩罚力度。象这类害人虫就要见一个杀一个,看谁敢再做人贩子?
象广东对人贩子处于极刑,我是一万个赞成的。希望更多省份行动起来,狠狠打击人贩子。
如果人贩子抓到就死罪,谁还敢以身拭法?各位看官,你又是怎么认为的呢?
●对于人贩子来说,死刑是他们应得的!
不要跟我说什么人权,要提人权,首先,对象得是个人!
我以前看过一篇文章,说什么“卖方有罪,但死刑不是打击拐卖的有效手段”。
文章中说:
不能取
得明显效果也表明有见效,呼吁的死刑能否有更大威慑力?
尽管民情沸腾,但经过公共言论场上相对充分的讨论,大部分人意识到,一味地呼吁重刑并不能有效阻遏犯罪行为的发生,甚至可能引发相反的效果。
一律死刑必定会让不少人贩子癫狂,甚至做出把儿童抛尸、妇女奸杀的报复性举措。恶贯满盈的人贩子绝不会心慈手软,”拉一个当垫背”的情况发生也绝不会是个例。
但我认为,抓到一个死一个才是必须的!
人贩子真的罪大恶极,破坏了无数个家庭,也让无数的人有家不能回,但这些还算是好的,更过
分的,是那些虐待、折磨、残害被拐卖者的!
也许你都不敢相信,现代社会还有成年男人如同牲畜一般在被贩卖着。
- 酷刑 面目全非
如果长相好看,可能被强迫性奴役,占被拐男士总数的6.8%;
别幻想白马会所小白脸的待遇了,他们只会遭受特别嗜好者的摧残,甚至被割掉生殖器官、抠出眼睛、去掉鼻子。
没人包扎,没人同情,只有施暴者痛快地淫笑。
所以,人贩子死刑是必须的!
不仅如此,我还提议买卖同罪!
如果说死刑无法遏制住人贩子,那我相信,死刑对于买家的震慑力绝对是远远大于人贩子的!
正是因为有买家,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只有遏制住买家这个源头,才有可能更好地解决“拐卖”这个难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但是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但在刑事司法实践领域,结合刑法的理论,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
因此,拐卖15岁的女孩(扩大解释为妇女)构成拐卖妇女罪。
确实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犯罪过程中触犯什么罪名就定什么罪,比如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按照目前的立法趋势来看还是有可能改成拐卖人口罪的,比如猥亵罪的对象之前只有妇女儿童,现在也改成猥亵他人罪了。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拐卖15岁儿童犯什么罪“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