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执行公积金
法院如何执行公积金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首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之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 其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应视为被执行财产予以执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 “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另外,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现实生活中,只有工资收入,没有其他财产的负债人占债务人群体的很大一部分比例,如果走到被执行的地步,法院会怎么执行呢?
但凡有工资收入的被执行人,法院会通过与被执行人相关的身份信息查询到工资收入来源:
1、如果有固定单位的,法院执行局会到单位调查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并以执行通知的形式送达单位,要求单位协助执行,把被执行人的工资划扣到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划扣收入的同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抚养费、赡养费及其他必要的基本开支。
2、如果没有固定单位,法院执行局则会采取冻结银行卡、微信钱包、支付宝钱包等强制手段进行划扣,只保留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的必要开支。
作为负债人,在本身负债的情况下一边战战兢兢的工作,不知何时能够偿还完债务而操心,一边还要担心不能够及时偿还债务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有可能导致连最后保障基本生活的工作都没有,确实很难。虽然出于人文关怀,我国法律规定单位不得以负债人被执行为理由辞退,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旦负债人在单位被执行,其影响不容小觑,有可能被穿小鞋甚至以莫须有的其他借口辞退。
所以,为了避免被执行,采取合法手段规避法律风险极为重要。在有限收入情况下,优先保障基本生活,剩余收入用于还款形成“强烈还款意愿”的证据链,这是必要手段。那么,该怎么还款呢?如果每月单笔小钱还款,都会成为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增加了总还款成本;如果要一次性还款又不够,不还款又难以形成证据,岂不是两难?(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有需要的朋友可关注我,不在此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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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亳州人。我打官司赢了,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裁定扣留被告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扣留了钱,却不让提取,理由是被告为在职人员。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强制力,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予以执行或配合,这个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理由当然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建议这位观众朋友与执行法院、执行法官进行沟通,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配合。如果他还不配合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建议或者要求进行司法处罚。
‘’很合适!‘’
依我之见: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不与被执行人协商而直接划拨其住房公积金的执行行为合情丶合理丶合法丶合适。
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性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两审终审的制度,一个民事案件从原告起诉,到经过二审后生效,原丶被告双方对于案件争议和最终谁输丶谁赢丶谁该依法履行相关什么样的义务,双方都是心知肚明的,用不着‘’装大尾巴狼‘’;人民法院二审生效民事判决的文书尾部也‘’明文‘’表述得清清楚楚一一败诉方须在XX年X月X日前履行相关义务,该义务表述也清楚明白一一或赔礼道歉丶或亲自作为丶或退还某财物丶或支付现金若干……同时,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在强制执行前,仍会提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也会将即将执行的具体内容写得清楚明白等等。
上述清清楚楚丶明明白白的履行义务,败诉方也明知肚明,可是过了法定期限,自觉履行了吗?没有嘛!
正因为败诉方应该按期履行而‘’耍赖‘’拒绝履行,导致胜诉方不得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是针对蔑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赖‘’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违法行为的。结合本案例人民法院执行部强制划拨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既是被‘’老赖‘’被逼无奈,又是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而实施的执行行为,所以,人民法院的强制划拨住房公积金的执行为既合理,又合法,更合适。
二,为什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民事裁判行为不与‘’老赖‘’协商的行为‘’合适‘’呢?
一个生效民事案件能进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节,这就意味着被执行人是拒绝执行的‘’老赖‘’,老赖们为了对抗法院的有效的强制执行,往往会采取隐瞒丶变卖丶转移…等手段来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变成‘’一张废纸‘’。所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就必须‘’出其不意‘’,才能成为有效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又怎么会提前与被执行人协商呢?所以,本案例中法院执行部门不与被执行人协商而强制划拨其住房公积金的执行行为既合情丶合理,又合法丶合适。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法院如何执行公积金“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