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债务是共同的
什么样的债务是共同的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感谢小秘书邀请。
这是个法律问题,涉及到婚姻法相关条例。法律问题就是要咬文嚼字,这个问题要提到几个概念,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夫妻双方在什么时候才会提到清偿债务的问题呢?大体是两种。
一是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婚姻关系不能继续,夫妻自愿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
一是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已造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因此催生出两种貌似看似言之凿凿的说法:
有的人说,只要夫妻婚姻关系没有破裂,那么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所欠下的债务,另一方都应一起共同承担。
还有人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债务,无论是否分居,都有义务共同承担。
这两个说法对不对呢?打个比方说,夫妻如果有一方欠债,为了逃避债务,逃避或者玩失踪,那么债权人就会首先找到跟债务人有嫡系关系的亲属要求还债,比如夫妻的另一方。这是很常见的情况,经常有这样的案例发生。
现在,我就分别从概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例上来予以界定。
什么是共同债务?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由此观之,不是所有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它还是有一定范畴的界定的。为了进一步细化和保障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年初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
那么是不是除此之外,所有其他的个人债务都不能算作是共同债务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法律条例,有以下几种情况只能是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通俗地说,任何一方虚构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存在的一方的债务都不能定义为共同债务。
那么根据条例,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就有了依据,分居期间,一方欠债如果符合这几种情况的就只能是个人债务,不能由双方共同承担。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标准:“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认定标准。所谓“共同使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 夫妻合 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层含义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举债,即以双方名义出具借条,即使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推定”是指非举债方无法证明、法院也未能查证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设立推定规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而对举证责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但在适用推定规则时需要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用途,对其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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