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交通事故赔偿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一、如何判断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通常表现为:
1、夫妻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
2、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债务,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特定的,个人担保债务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个人名义担保的债务,依法不宜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从立法本意来看,该规定是仅针对个人以自己名义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而言的,比如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货款等等,以个人名义间接欠下的债务(如因继承遗产而继承的债务、因主债务人没有还款导致的担保债务)均不宜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二、夫妻共同债务怎样承担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
1)共同偿还的原则
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4)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
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
一般来说,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 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论该债务是否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关,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 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虽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应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同样,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具体到本案例来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邓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用于日常家庭生活(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学,为家庭购物等等)。夫妻双方共享了该车带来的运行利益,故被告邓某应对被告李某产生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当中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之债,与一般的夫妻债务还是有区别的。
对于一般的夫妻债务来说,首先要看夫妻对外举债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如果符合这两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之债,并不是夫妻双方所共同追求的,因为谁都不想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如果不幸发生且产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出事故一方的个人债务,则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外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外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则要看具体情况。
如该事故是为了家庭利益或者事实上使家庭受益的,比如驾驶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需要进行赔偿产生的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事实上家庭也未获益的,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首先,分析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性质
交通事故赔偿是因肇事者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属侵权之债。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其次,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其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其类型主要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所负债务;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看,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一看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除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外,一般应视为个人债务。
二看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也无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视为个人债务。
具体到论题,交通肇事所致赔偿属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如果夫妻一方驾车肇事用上述两个标准来判断,夫妻双方既无共同交通肇事之合意,更谈不上分享肇事(侵权)之债所带来的利益。故上述两则标准只能用来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同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判断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侵权之债,属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来分析。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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