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谁怀疑谁举证
法律是谁怀疑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中国的法律不是由法律自身来定性,而是不同的执法者对法律不同的解读,产生出不同的法律结果。
违法投诉是一种个人或个体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或刑法之规定/公民有权对违法行为作处判断或投诉/主张谁举证谁投诉/符合法律之条文/。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一些特殊案件外,多数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边举几个例子说明。
案例1、借贷纠纷。
甲诉乙,称乙两年前借现金两万元。证据有乙书写的借条一张。
庭审中,乙辩称借条不是自己所写,签名不是自己所签,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支持乙的主张,法庭判甲败诉,承担诉讼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
案例2、医疗事故纠纷。
患者甲诉以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医疗事故纠纷不需要患者举证,但是需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
诉讼中,甲提出医院的病历多处涂改,系医院为逃避责任而为。经查,医院保存的病历,在病人出院两个月后又有八处修改,医院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法庭判医院败诉,支付医疗事故赔偿款27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例3、交通事故纠纷。
甲诉肇事者乙、保险公司丙交通事故纠纷,甲主张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3万元。庭审中,丙辩称,甲提供的被扶养人丁,其户口本服务处所所填内容为某某造纸厂,由此推定丁有正当职业,有工资收入,不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甲辩称,本方已经提供当地社区证明,丁系无业人员,无工资收入,丁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服务处所”所填的内容并非工作单位,当地划片居住,在那个片区居住,本栏目就填那个片区的名称。法庭据此采纳甲的证据。
小结: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两个作用,一是支持本方主张,二是反驳对方主张。
这不是法律常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正确的说法是——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以此来说,质疑者如果对某人提交的证据产生怀疑,那么此时质疑者变成主张者,他此时也有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法院对质疑者的质疑就不一定会采纳。
审判实务中,相对比较复杂,所以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此种倒置的情况,一般都是在侵权案件中,具体分为八种情况: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三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
以上,就是我国诉讼法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
讹人的成本太低导致各地讹人的事情层出不穷,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好人越来越少,为了避免招惹不必要的麻烦,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选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再伸手帮人。
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选择,有罪推定导致世风日下
我国民事纠纷的证明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按照这一原则,讹人者主张别人对自己造成损害而索要赔偿,那么至少要证明三件事:
- 对方施行了一个行为
- 自己遭受到损害
- 对方的行为与自己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达到这样的证明标准,那么才能支持讹人者所主张的事实有理有据。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却并非如此,往往本着有罪推定的原则去处理此类问题,即既然与你无关,你又何必多此一举,好心的行为往往成为最后担责的依据。那么举证的责任就落到被讹的人身上,必须想方设法证明自身的清白。
为了让我们的社会回复温度,必须严厉打击讹人的行为
- 国家对于此类碰瓷、讹人的行为人,必须从法律的层面加以惩治,从而让恶人有恶报,让恶人心中有所敬畏。
- 随着国家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将讹诈行为纳入信用体系,让没有信用的人无处可行。
- 进一步强化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适用,增加讹诈施行的难度,从而从源头上削减讹人事件的发生。
- 网络和媒体对于讹人的恶人曝光程度要加大,将他们的丑恶嘴脸公布于众,让好心人对这些人有所防备。
- 被讹的人在证明清白的同时绝对不能轻易放过讹人者,要相信恶人不会因为你的善念而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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