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该原材料,因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承揽人应当承担该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负有通知义务。即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错误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或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或存在可能影响工作质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情形,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并采取相应措施。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怠于通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揽人承担。
3、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并不得更换应修理部分以外的零部件。
承揽人法定义务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法律角度谈一谈这个话题物主(定作人)将电脑拿到修理店进行维修,二者建立起修理合同关系,它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义务系理论上的结果债务。修理工负有按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完成了物主指示的特定要求,达到了约定的目的,修理工才算完全履行了义务。进而物主才支付全部报酬。如果修理工仅完成部分工作,仅交付部分工作成果的,物主只支付相应部分的报酬。所以即使没完全修好,但修好了一部分,物主也需要支付部分报酬。不存在题主所说的“没修好就不付费”。医疗服务合同恰好相反,医院之诊疗义务属于手段债务,即只要医方适当地实施了符合医疗规范的诊疗行为,不论患方是否痊愈,医方都已完全履行了义务,故有权请求患方支付全部医疗费用,但若医方擅自作了一些不必要的且未经患者同意的医疗行为,由此产生额外的费用就不应由患者负担。两种合同之所以对服务提供方义务要求不同,背后原理是:病能否治愈包含了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患者自身身体素质、心理状态以及医方客观诊疗水平和设备条件等。而物件能否修复基本上取决于修理工的技术水平,所以二者成功的几率差异很大。前者有很大风险,而后者风险相对较小。这也使得社会对二者的包容程度不同。如果修理工没修好物件,物主会觉得是修理工技术不到家,但若医生没把病治好,患者不一定会全怪医生,除非医生有过错。
1、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一是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定作成果;二是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原材料或者接受、检验、保管、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三是按合同约定要求交付工作成果。2、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3、《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4、《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6、《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7、《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承揽人的主要义务“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