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吗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经过房管部门登记生效。但是现实中存在一些权属与登记不一致的特殊情形,下面以夫妻共有房屋处分为例,鹿林律师为大家分析单方处分共有房产的效力:
一、有效情形
1、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人出卖房屋,买受人不知道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有,且支付了房款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则处分行为有效;
2、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人出卖房屋,买受人不知道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有,支付了定金、全部或部分房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共有人同意出卖,则处分行为有效;
3、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及另一方代理人名义出卖房屋,且支付了房款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共有人同意的,合同有效;
二、无效情形
1、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人出卖房屋,买受人不知道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有,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共有人不同意出卖,则处分行为无效。
2、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及另一方代理人名义出卖房屋,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如另一方不认可出卖行为,则合同无效。
3、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名义出卖房屋,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如另一方不认可出卖行为,则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这个问题,不一定,是需要看具体情况的。
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婚后所购买的财产,那么有可能是登记在双方名下,也有可能是登记在一方名下。
通常情况下,如果房产是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是很难擅自处分的,因为房产在两个人名下,必须有两个人都同意才可以出售,这个是很明显的。但是如果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虽然从房屋产权证上看不出来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从法律的角度上说,属共同财产,当然也不能擅自处分。但在现实操作中,如果卖房人故意隐瞒自己已经已婚的事实,并且故意隐瞒这个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如果买方不稍加注意的话,是由可能直接达成交易的。
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如果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有效的。但是一方擅自处分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买方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况,该房产依然是不能要求返还的,除非买方明知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故意买,那么这种情况下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配偶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需要分情况处理,一般情况下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不是一定无效。
有效情形:
1、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人出卖房屋,买受人不知道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有,且支付了房款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则处分行为有效,买受人可善意取得该房屋;
2、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人出卖房屋,买受人不知道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有,支付了定金、全部或部分房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共有人同意出卖,则,合同有效,且处分行为有效;
3、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及另一方代理人名义出卖房屋,且支付了房款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共有人同意的,合同有效;
二、无效情形
1、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人出卖房屋,买受人不知道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有,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共有人不同意出卖,则合同有效,但处分行为无效。
2、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及另一方代理人名义出卖房屋,此时买受人不是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如另一方不认可出卖行为,则合同无效。
3、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名义出卖房屋,此时买受人不是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如另一方不认可出卖行为,则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京悦所袁康迪)
自然不是。
因为房产登记原因,导致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而对于《物权法》来说,物权是以登记为准,导致配偶单方具有转让房产的现实可能性。
所以,对于单方出售房产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合同法规定的是追认生效。但是,司法解释已经改变对无权处分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这个单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属于无权处分,但仍然属于有效合同。
之所以会作出改变,主要是为了维护买方的利益。因为对于这类无权处分行为,大都是卖方所致。而一旦认定为无效合同,那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作为买方所能得到的赔偿那边相对较小。若合同有效,作为买方则可以主张赔偿,获得更大的利益。
- “不知者无罪“,若买方不知道有其他房产共有人,那么合同有效。
- “明知故犯者”承担责任,若买方知道有其他房产共有人,但在仅有一方签字的情况就购房,合同无效。
下面将从法律依据入手,并结合各种情况详细说明具体赔偿方法,最后将给所有购房者一些提示。
第一,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详细分析
1、若房子已经过户至买方名下
1)“不知者无罪”。也就是说,当买方不知道原有房产是夫妻双方共有的,也不知道除了签字一方还有其他共有人,《买卖合同》有效。
具体赔偿:对不知情共有人的赔偿:房子无法要回来,其他经济补偿由擅自处置房产的一方承担。善意第三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2)“知情者有罪”。也就是说,当买方在知道所购房产是双方共有的,但在仅一方签字的情况下,仍执意过户《买卖合同》无效。
具体赔偿:对不知情共有人的赔偿:如要求,可要回房子。其他经济补偿由擅自处置房产的一方和买方共同承担。
但这种情况,卖房有举证责任。
2、若房子还没过户至买方名下,
也就是说,买方已经签署《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
《买卖合同》仍有效,但终止购买过程。
具体赔偿:对买方的赔偿,若买方不知情,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赔偿;若买方知情,则按照具体情况讨论。
第三,注意事项
第一,所有购房者需要明确,如果房子是多人共有的,无论房产登记上是否体现,均需要所有国有人签字。
第二,为避免事后麻烦,买房时必须询问清楚房产性质(是单独所有、还是共有),必须仔细核对产权人身份信息。如果有其他共有人,必须明确要求双方均签署《购房合同》后再进行房产过户。
这个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夫妻共有的房产是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就需要双方签字,一方未签字,合同肯定无效。如果夫妻共有房屋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情况就略显复杂。
从产权角度来说,房屋产权人只有一个,其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肯定是有效的,但通常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对于已婚人士只登记一人名字的房产交易仍然要求必须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才能交易。不过目前一些城市已经做了修改,比如长春市房管部门就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事前一同到房产登记中心书面确认,登记在一方名字下的房屋归产权人所有,那么日后该房产再进行交易或过户变更登记时,只需产权人一人到场签字即可办理。
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如果夫妻共有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即使一方签字交易,另一方毫不知情,也不能对抗善意购买的第三人。所谓善意购买指的是购房人对房屋的隐形产权人不知情,且已按合理价格支付了购房款。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区别对待。
合同有效情形:
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一人名下,当购房者通过查看房屋、审查房屋产权登记等情况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且向出售方支付了合理的房屋价格,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后,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已经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且支付了相应房屋对价,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无效的情形: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出售房屋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如果任意一方签字,另一方不认可的话,即便买购房者支付合理对价,也无法构成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所以合同是无效的。
“出售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未签字,合同一定无效吗?”
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一定无效。
举一个简单地例子来说明一下,我们知道就算是夫妻共有房产有些时候也可能只登记夫妻一方的名字,这个时候如果登记一方将房产出售,并被善意第三人购买并过户,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另一方并不能追回房产,只能是由出售一方补偿对方所占房产份额对应的资金。
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