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只有夫妻一方签字
借款只有夫妻一方签字
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按民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清偿义务,如果丈夫死亡,当然由妻子偿还该笔欠款。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虽然妻子没有签字,但妻子认可该笔欠款,当然由妻子偿还。
2.如果妻子不认可该笔欠款,但法院认定欠款事实成立,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产、生活,那么,妻子仍需对该笔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3.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没有用夫妻共同的生产、生活,那么,妻子就没有义务偿还。比如,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丈夫用于养"小三‘’了,那妻子当然就没有清偿义务了!不过,此种情况下,当用其丈夫遗产予以清偿。
二,法律只保护合法债权债务关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丈夫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妻子当然也不负清偿责任。比如,用于贩毒、赌博等。
借款条上只有一方签字,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法院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同样有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起诉夫妻两个人,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现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是共债共签。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数额较小,这时候,只要一方签字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情况,数额较大,这时只有一方签字只能认定成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
那么数额大小究竟该以什么标准划分呢?
各地统计局有对外公布的数据,其中一些必要的生活性支出都有列明,一般司法实践中都参照这个数据来判断。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借条上只有丈夫一人的签字,妻子不知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不少家庭在借款时,都是只有一个人签字,或者是丈夫签字或者是妻子签字,很少会让夫妻双方都签字。
这就导致后期在还款的时候,或者借款一方没有能力还款的时候,双方会产生争议或者说纠纷。
因为这涉及一个特别关键的问题,该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新司法解释出台的前后,区别是相当的大,简直是判若云泥,有天壤之别。因为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现的债务,原则上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债务人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比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签字人用于赌博,吸毒或者包小三等情形。
否则的话,基本上都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就有了一个180度的大反转。
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举证责任就完全在了债权人一方。
只有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涉及的借款,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的生产经营上,该笔借款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否则的话,该借款只能认定为签字人的个人债务。
也就是说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原则上认定,只有一人签字的借款为个人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例外情况。
这就告诉我们一个简单至极的道理。
今后在出借钱财的时候,一定要做到以下2点。
第一,最重要的是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借款,而且所出借的这笔款项即便失去了,也不会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第二,要核实清楚对方也就是借款的那一方,有没有经济实力来偿还所借的款项。
第三,要让借款一方,夫妻二人都在借条上签字,不管对方婚姻关系是否仍在持续。
这样就足以保证,等到要求对方还款的时候,至少可以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即便他们的财产只在某一个人的名下,也不会对自己的追偿行为造成不便。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题主的意思是否是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如果是 ,那么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作为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夫妻中一方借款后,另一方对偿还该债务做了担保的法律承诺,属于对债务的知情、肯定、愿意承担法律义务。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如上司法解释,另一方对配偶的借款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属于当时就承认债务,已经认可的行为,足以满足司法解释中“事后追认”的条件,是对该债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借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疑。
谢邀,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在外借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以分为两方面来看:
第一如果是是因家庭日常开支所负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是日常家庭开支,给大家解释一下,比如说购买的房子、车子、柴米油盐、孩子的教育费、买衣服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
第二方面是,如果是借债的数额超出了日常家庭开支的这么一个范畴,将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数额比较巨大明显超出了日常家庭开支的范围。二是在借款时,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并且夫妻另外一方,在此后没有经过任何方式的追认,比如说,电话,微信邮箱等方式。上述两种情况法院一般都很难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
今天先给大家讲到这里,如果有更多的咨询,或者交流,请添加微信或者私信进行进步的,讨论交流,谢谢大家。
现在裁判规则发生了一定变化,讲究共债共签了,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了,需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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