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别人出了事故车主有责任吗
徐言认为:网上说法是有些耸人听闻了,借车远远没有网上盛传的那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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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靠谱的法律人,今天就帮大家把这个问题好好的梳理一下。
1、借车发生事故,车主是否一定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人说话,先看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
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来解读一下:
出借车辆发生事故后,经交警认定,如果是己方的责任,那么对方的损失,首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交强险是无需划分责任比例的,无论是全部责任还是主要、次要责任,交强险都是在限额内全额赔偿。
如果对方损害很严重,交强险的限额可能会不够,那么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也就是驾驶员承担。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冤有头,债有主”。
谁侵权,谁负责,无论在法理还是情理上,都是讲的通的。
其实,《侵权责任法》里面并没有谈到商业险的问题,因为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是《保险法》的范畴。借车出事故,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会理赔,这个要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是否约定了非投保人驾驶车辆免赔。
看到这里,我们应该了解了借车出事赔偿的一般原则——由交强险和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有一般就有例外,下面重点来了,敲黑板!!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需要知道,究竟什么情况下,才算是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
这个规定在司法解释里,针对上面第49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条比较晦涩,我来用一般人能听懂的话解释一下。
1、借出去的车有毛病,并且因为这个毛病造成了事故。比如说,你明明知道刹车不好使,但还是把车借出去了,结果没刹住车撞人了,这就叫有过错。再比如说,你知道车雨刷不好使,车辆撞人的时候是个大晴天,用不到雨刷,撞人也跟雨刷没关系,那么这就不算有过错。
2、你知道对方没有驾照,或者只有摩托车驾照,但是你又知道他会开车,于是放心大胆的把车借给他,结果出事了,这也叫有过错。
3、你跟借车的人刚刚一起喝酒,喝得东倒西歪,他说没事能开,你脑袋一发热,就把车借出去了,结果出事了,这也叫有过错。吸毒跟喝酒同理。
4、第3条是个兜底条款,可以不必理会。
还需要解释一下什么叫做“知道或应当知道。”
这是法律条文里常见的一种表述,法律人都很熟悉。
“知道”,描述的是一个人的主观状态,主要依据本人的陈述判断。
“应当知道”,描述的是一种社会公理,主要依据第三人(比如说法官)的裁量。
一个人的主观状态别人是无法得知的,但是凡事都有一个基本的社会认知标准,一个人在表述其主观状态的时候,不能超越这个基本的社会认知标准,通俗的说,就是“不能挑战智商”。
比如说,一个人明明满身酒气东倒西歪,你如果楞说你不知道他喝酒了,这个是站不住脚的。
这时候,即使你说你不知道,也会被认为是“应当知道”。
综上所述,车主在借车的时候,如果没有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三种有过错的情况,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在此,还需要辟个谣。
网上有一种说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这个说法,来自于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
但是,这个办法已经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了,现在已经完全没有“车主垫付”一说。
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松了一口气?
的确,借车真的没有那么可怕,只要履行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完全不必担心受到连累。
值得一提的是,但凡借车发生事故,伤者起诉到法院的时候,一定会把车主列为被告。
这是因为伤者需要“有枣没枣都打一杆子”,必须把车主拉进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能查明车主是否有上述三种过错情况。
万一有呢,就多了一个赔偿主体,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就大。
所以,收到法院的传票,大可不必惊慌,正常应诉即可。
出借车辆的时候,如何才能把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呢?
网上有很多人支招——借车前签一个借车协议。
丑话说在前头确实没错,签个协议的确很保险,不过实施起来有些困难。
如果我去借车,对方让我先签个协议,我一定会选择不借了。
得罪人,不符合我国国情。
其实,只需要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把可能出现的过错情况规避掉,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借车。
1、确认自己的车辆没有问题。
不仅仅包括刹车不好用这类严重问题,一些小问题也必须注意,比如说交强险是否过期、车辆是否已经脱审等等。
这个并不需要借车前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只需要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可,像轮胎突然爆胎之类的问题是不可预见的,一般不会认定为过错。
2、确认对方有驾驶资格
对于不太熟悉的人,最好借车前看看驾照和准驾车型。
没有驾照或者准驾车型不符,坚决不借。
3、确认对方没有喝酒吸毒等等
这个不用多说,目测就能看出来。这时候,不但自己不要借车,更要劝他不要开车,否则害人害己。
今年夏天,和几个朋友吃完烧烤,喝了点啤酒,有朋友建议去镇上唱K。
在包厢里,由于车钥匙放在口袋不舒服,而我又没有别在裤腰带上的习惯,于是放在茶几上。一行人一直唱到零点。走在前面的给我打电话,说车被开走了。我们少了个人,自然就是他开走的。有朋友给那个开车走的打了个电话,催他快点回来接我们。过不了5分钟,开车的人打了个电话过来给我朋友,说撞死人了。
我们赶到现场,120正在掉头回去,受害人还躺在地上,很显然,已经确定死亡了。开车的已经被警察控制住,坐在警车里。我走过去问,怎么回事。他摇下车窗,说,开快了,应该有80以上。警察不让我们交流,把我轰走。
死者家属问我怎么处理,我说,听警察的,警察说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该我赔的我一分不少。
事后,警察把我和开车的带去县城。他进了拘留所。我被带到公安局,做了大概4小时的笔录,出来的时候早上7点了。询问的过程是痛苦的,交警打字很慢,文化程度不高,我多次帮他组织语言。他们的中心思想很明确,我们一行7人,最好全部负责,肇事者开车撞人,车上只有他一个人,责任最大,我是车主,责任次之,其余5人也有劝酒的嫌疑,连带责任。我不同意。因为肇事者拿走钥匙没有经过我同意,直到出事,我还是别人告诉我的,从始至终,我不知情,出事后电话也不是打给我的。肇事者离开的时候,没有人知道。警察说,这是没有道理的,那么多眼睛,少了个人怎么会不知道。我说,包厢没有厕所,他上厕所了,谁会在意。
由于死者已经65,按照80岁算,还有15年,农村户口,一年1万多的收入,加上安葬费,大概不到30万。这是交警算出来的。经过多方和多次协调,最终赔了30万。
当天在场的,就是接电话的那个,跟开车的关系最好,他自愿出了1万,其他的都没出。他把消息告诉了很多要好的朋友,大家凑了6万。
肇事者关起来的那半个月,他的家属天天给我电话,要我给钱,说我也有很大的责任,如果我没车,啥事没有。我说,我也就一个车,实在不行,你们把车拿走,你看还能卖多少,有多少算多少。他们说,你那车还能值几个钱咯。几次三番后,我也没有好脾气了,又不是我让他开走的,我要是说他偷走我的,加上酒驾,够判他几年的。总之,那段日子心情糟透了。
最后,该司机判刑1年,缓刑1年,监外执行。
我和他一起去车管所取的车。车子撞的倒是不严重,保险杠烂了,驾驶室这边的A柱凹下去了一点,后视镜掉了一个。修车花了3000搞定。
这件事给我的心得是:出事永远离自己只有不到半分钟。一直都觉得开车没什么大不了,经历了,胆子也跟着小了,意外,真的很近。
所以轻易不要借车。
尤其是以下几种情况:
没有驾驶证的,喝了酒的,吸了毒的,车子有问题的。
当然,这些都是常识,根据我的经验,应该还加上:不讲义气的,出了事就让你背锅的;穷的要死的,出了事他拿不出钱,再讲义气也没用,还得你掏钱。
真要借,最好写个字据,或者录音。不要怕放不下面子,出了事,谁也管不了谁了。
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问题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简单归纳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追究的是车辆驾驶者的责任,而非车辆所有者的责任。讲求是“谁驾驶谁负责,而非谁所有谁负责”。即使是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其根本原因也在于车祸发生时是其在驾驶车辆,而非车辆归其所有。《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借车是合法行为。所以车主不会因为“借车行为”本身承担责任。
第三、但车主有义务保证所借出的车辆“车况良好”、借车者有“驾车”资格且属于“适宜驾车”的状态,否则会视为有过错,其要为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这些过错具体包括: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未依法购买交强险的。
所以,车主不会因为自己是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也不会因为借车行为承担责任,但要确保所借车辆安全和借车人有资格且适宜驾车,否则要承担责任。
借车一事本来常见,理由有接领导、接老婆、接丈母娘和接不知名女士。我们将爱车惶惶交给朋友的当时,估计都没怎么敢想再见爱车时的模样。
因为你可能不知道在下一刻见到朋友和车时,是在交警大队看车还是医院看你朋友。或许有些玩笑过重,但我们在施于援手之时,总需要有不被未知的风险所牵连的防范。又或者,我们得事先知晓我们借车的风险。万事我们总得有心理准备,万一你有心脏病呢。
最大的风险
那当然是在某风黑越高的晚上,你被急促的电话铃声惊醒,然后披着风戴着雨,去百里之外的犄角旮旯里,去看望你的朋友,和你的车。看着你躺在地上的朋友和车,估计你有气也没地撒,只能赶紧送你朋友去医院。然后再默默的抹了把眼泪,电话给拖车公司。
预防篇之查车
借车之前建议检查下爱车是否存在刹车不灵、车灯不亮、车胎没气或其他问题,如果长时间未保养或检查,建议去做一次养护检查。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存在因车辆自身原因导致借车人、同乘人或第三人遭受损伤的案例,往往以出借人之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预防篇之查证
检查的自然是借车人的驾驶证,看是否有驾照、是否准驾车型与出借车型是否相符,我们总不能让摩托车驾照去开小汽车吧。同上,对于驾照的审查亦是出借人的义务,否则,遭遇损害时,出借人亦须承担责任。
预防篇之查人
对于饮酒、吸毒等情况下驾驶车辆是违法的事宜大家都能谨行慎为,对于出借人的状态亦是如此。出借时朋友并未饮酒,出借后朋友饮酒出车祸的情况,出借人虽不能避免,但于出借人干系亦不大。
风险之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风险保障之交强险
交强险已作为强制险种已基本置于所有车辆之中了,这是常识。当我们仍旧不能觉得高枕无忧,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酒驾、毒驾由交强险先支付的条文,我们也不能轻视,毕竟最后掏钱的可能也还是我们。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风险之车险保费
基于上一部分的交强险的情况,我们的保费仍旧有着保费的增加风险。
对于上一保险年度,若无事故记录,下一年度会有无赔系数,变相的给了折扣,降低了保费。若上一保险年度出现了事故记录,下一年度的保费也会相应上浮。一来一回便给出借人增加了保费负担。
俗话说“车与老婆概不外借”但并不是说车出借后发生事故,车主肯定要承担责任!
杨文战律师观点:生活中亲友借车的事还是不少的,按现在的法律规定,出借车辆后发生事故的,原则上应由实际驾驶人员承担责任,但在四种情况下车主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早些年,车辆出借发生事故,车主都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后来法律发生了变化,规则也有了调整。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侵权责任法》的这条规定可以看到,这时确定的赔偿原则是:
1、由交强险先赔。
2、交强险不够的,由机动车使用人赔。
3、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出借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如果没有过错,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那么到底什么情况算有过错,什么情况算没过错呢?应该依据什么规定认定呢?
这个也有司法解释来界定,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如果简单总结下,我认为碰到朋友借车,不借最安全。就算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也不代表没有其它麻烦。比如出借期间违章了怎么处理?出借期间自己车辆被撞坏了怎么赔偿?都是麻烦事儿。当然,有的车主说,我够朋友不在乎这些,那您愿意借就借吧,但至少也要确认发生事故自己不要有过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掌握核实,有些情况下真的坚决不能借!
一是车辆存在隐患时“不借”。
要注意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
二是借车人没驾照时“不借”。
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无驾驶资格不要借!
三是借车人不能安全驾驶时“不借”。
看看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甚至有没有吸毒嗑药……
感谢邀请,根据题干所述作如下回复:
一、题干所述的情况,是实际车主将其所有的汽车出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对此承担责任的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只有在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车主一般来说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对借车未尽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
三、具体的车主注意义务范例:比如车主明知借车人没有驾照而出借的,明知借车人饮酒后依然借车的等等。
综上,朋友借车出了事故,车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担责取决于他是否具有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借用、租赁等使得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发生事故,原则上还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车主在本次借用中具有过错,他也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那么,什么情形之下车主具有过错呢?如果车主明知道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处于疲劳、醉酒、吸毒状态,或者是明知道他借用机动车是用于非法目的,仍然将车借给了他,那么车主就具有重大过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促进物尽其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正常的借用是完全被社会生活所允许的。如果凡是出借物品造成损害,所有人就要担责,那么就会让所有人不敢轻易出借物品,导致该物的效用无法完全发挥。出于这个考虑,法律规定机动车出借人具有过错,才会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
借车给别人,发生了事故,车主是否应当担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车主不应当担责,因为外借期间车主并没有能力控制车辆。但是,如果在此过程中车主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过错,值得是一下情形:
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c、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d、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车辆没有买交强险。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有责赔偿限额12.2万元,无责赔偿限额1.21万元)以及罚款(两倍交强险数额),肯定是由车主承担的。
案例:
2016年1月23日,湖南郭某把自己的沃尔沃S60借给朋友去化龙池,借车人酒驾+超载+超速,飞下十二米浦沅立交桥……四死两重伤ICU抢救……驾车人已死亡。郭某面临700万以上的经济追偿。。
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处理此种情况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车主承担责任的条件
1?该交通事故中,车方是责任方(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2?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不足赔偿;
3?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何为车主过错?
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即使车主不用担责,也要慎重出借车辆
如果车主没有担责的事由,理论上不用担责,但其实,受害方往往会将车辆使用人与车主一起诉至法庭,为的是增加赔偿保险系数。
所以,无论如何,您尽量不要出借车辆,才能避免出现类似的麻烦事。
感谢邀请!
车辆如老婆,借老婆也不借车。
除出借车辆造成小刮小蹭,汽油被耗尽,还有可能牵到赔偿问题。
出借车辆在现如今的社会很多,很多车主认为开车的又不是我,发生交通事故后谁开的车,谁负责。但法律并不是这样规定,除了可能涉及到赔偿受害人损失外,还要面临着车辆价值的折扣,以及明年保险费用的上涨。综上来看真是得不偿失,所以造就了我这句话,车辆如老婆,借老婆也不借车。
那让我们具体看一下,出借车辆时,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出借车辆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车主存在过错即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过错如何来推定的呢?
1、出借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并因该安全隐患发生交通事故的,并且并未明确告之使用人;
2、车辆的借用人没有相应车辆的驾驶资格,即没有相应的驾驶证,车辆的所有人明知该情况,仍出借的。
3、车辆的借用人存在醉酒、吸毒、疾病等因素导致不能驾驶或者不宜驾驶机动车情形,而出借人明智仍出借的。
综上,在出借车辆的时候,出借人应尽基本的审查义务。包括车辆以及使用人。而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在由实际使用人进行赔偿,最后由出借人按照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我这一一说明出借车辆的风险后,你还敢借车吗?现在各城市均有车辆租赁公司,真有急事可以去租赁车辆,如果你不想害朋友,尽量不要去借车了。而出借人呢,尽量自行开车送朋友,也不要图省事而出借车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