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谁都不想看到的结果,但是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我们怎样从容应对才能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呢?首先交通事故分多种情况,涉及原因也比较复杂多样,各个情况对主要责任人的认定都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也就是说关于责任认定结果,主要过错方的确定比较关键,谁是主要责任人谁就要承担近乎全部责任。
那么怎样判断主次责任呢?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一般会被判定为事故主要责任人:
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当事人驾驶车辆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事故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4、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5、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9、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北京市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规定以上的几种情况均属于主要过错方,需要负全部责任。
除以上这些情况外,若存在双方均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则双方车辆均被视为同等过错方。或者双方车辆均存在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机动车时发生事故,则双方车辆也均视为同等责任方。
在车辆日益增多道路事故频发的今天,我们不仅要做到小心开车谨慎驾驶,还要将所处地的道路安全责任细则了然于心。在保证安全驾驶的前提下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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