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离婚彩礼能退吗
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可退回彩礼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
2,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的
3,因一方给付彩礼,遭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第2,第3项是以离婚为前提,才能提出
如果你的婚姻状态符合以上条中任何一条,就可向女方主张退回彩礼,法院也会支持请求的
说又说回来了,既然结婚了,肯定婚前双方也都不默生,都有所了解。现在出现不想一起共同生活的症结要问清楚,尽量协商解决,能和好尽量和好,毕竟结婚了,即使没有在一起生活,从法律上讲下一次再婚也属于二婚,对双方的名声影响都不好。
如果协商不成,不能共同走下去,那就好合好散,赶紧离婚,谁也别再拖着耽误谁,这样对谁都不利。
这个根本就不要纯存安法律来解决,只能通过法和情之间的关系,来解决此事。比如当时给了十万彩礼钱,那这时退个七八万应该比较合适,十万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婚后未共同生活,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
什么情形下可以索回“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可以索回“彩礼”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但却未办理法定的结婚手续的,即使是
是依照当地风俗进行的结婚仪式也不能依照该条款的规定主张返还“彩礼”的。因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要想讨回已付的“彩礼”只能是依据其他法律规定。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该情形其实是对上一种情形的补充,为了防止婚姻一方采取
结婚的方式从而骗取另一方的财物。婚姻登记具有神圣性,不应只有形式功能,更有具备法律赋予的实质性功能。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虽然法律赋予了生活困难者救济权,不过给付人应当承担其其中的举证责任,应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身因婚前给付“彩礼”从而导致了其生活困难。
抛开给付人的举证责任不说,该条款同时也在警醒受给付人:“彩礼”适可而止,应根据给付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衡量,不应该一味地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因为,如果因为给付“彩礼”造成了给付人生活困难,最终,给付人还是可以索要回来的。
要在上述第二、三种情形下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么在符合相关情形下,“彩礼”是否应当全额退还呢?
答案是: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通常法院是要判决全额退还“彩礼”的。
当然了,在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当生活时间不长的情况下,一方也是可以向法院诉求返还“彩礼”的,不过此时,法院就会运用“自由裁量”的权力,来判断是否全额退还或者退还比例了。
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
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5万元以上),法院会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并非全额返还,返还比例不会过高。
你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您的情况属于第二款“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情形,所以您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