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结婚证分手彩礼还要得回吗?
男婚女嫁,一般婚约为先,古代即有“三媒六聘”、“六礼”等程序,虽然现在结婚风尚已经删繁就简,移风易俗,但婚前给付彩礼等一些风俗还是被保留下来。现实中关于彩礼的纠纷也随之而来。
未领结婚证分手彩礼还要得回吗?
案情简介:
毛某与袁某经亲戚介绍认识不久后即确认恋爱关系,双方于2018年4月订婚,毛某给付袁某彩礼、见面钱等32000元,以及给女方购买价值为20000元左右的的首饰,以及各项恋爱支出50000余元,此后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为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导致分手,分手后女方袁某拒绝返还任何彩礼,毛某遂将袁某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彩礼等款项共计102000元。
庭审中,被告袁某辩称,上述钱款是原告对自己的赠与,属于恋爱经费开销且已经被用于生活开销,此外,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过,结婚时自己也有陪嫁等,因此原告毛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于法无据,自己不应返还任何款项。
审理认为:
彩礼是双方为了婚姻的订立而支付的款项,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的赠与。原被告双方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关于退还金额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嫁妆折抵,双方共同生活过等事实,宣威法院酌定部分返还彩礼钱,判决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钱50000元。
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领结婚证分手彩礼还要得回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此条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
依据司法解释,没领结婚证是可以返还彩礼的。
二、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彩礼钱是属于男方给予女方的结婚礼钱,只要双方一结婚那么这份彩礼钱就可以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没有结婚,那么男方是完全可以让女方退回自己的这笔彩礼钱,这是属于女方没有按婚姻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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