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和缺陷期的区别
质保期和缺陷期的区别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如下: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保修期限不同。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三、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12个月的缺陷责任期和5年的维修期,根据上述原文,应该有先后,即27个月的合同工期结束后进入12个月的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还有5年的维修期。一般合同都有12个左右的缺陷责任期(有时称保修期),但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规定维护期(Maintenance works),何况还是5年的。通常情况下,合同条款规定了当合同完工时,业主应出具PAC (Provisio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 或Provisional Hand-over certificate)并支付合同造价的90%-95%;当12个月的缺陷责任期结束时,业主应该出具FAC (Final Accpetance Certificate 或Final Hand over Certificate)并支付剩余尾款。而本说明中则另外规定了5年的维护期(Maintenance works),这是比较少见的。在此,可以理解为类似于国内物业公司的维护工程合同。我不知道该合同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但应该是维修翻新项目。维修翻新项目的风险比较高,27个月的工作量应该也很大,都赶上一个新建项目了。另外,由于语言的原因,有些非英语为母语的国家,或者非洲国家,使用英语也不十分规范。也可以在标前会议中或通过往来函件进行澄清。建议深入了解业主的背景及意图,尽量降低风险。
例如汽车发动机,5–8万公里,3–5年,都是质保期。
维保期有两种情况一种说的是维修期,一种是质保期加保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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