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重新鉴定
刑事案件不予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伤害结果在轻伤二级以上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但是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结果后十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仍是轻伤及以上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
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首先,对于当事人在审判阶段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应该认真审核,除非出现重大程序违法事项,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或者鉴定机关没有鉴定资格等,否则的话,不能盲目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毕竟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不是侦查机关,也不具备专业的鉴定知识,对证据的调查取得还是要由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公诉机关依法举证。且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提供证据也是有非常严谨的程序的,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不服就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否认。其次,要明确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鉴定的法律后果,规定如果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鉴定,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一旦重新鉴定的结论与侦查阶段的鉴定结论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补充侦查。因为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中,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鉴定结论变了,案件的性质可能就会因此而改变,此时人民法院不能盲目的判决,应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此后公诉机关再重新起诉。
如果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要求重新做法医鉴定,依法应允许。
鉴定费,依法由办案单位支付。
被告或者受害人,均不承担刑事案件的鉴定费。
可以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重新提出,因为是刑事案件,无法提出行政复议。
不能的,你只能申请人民法院从审,申请从审必须是层层上诉申请从审,更要求申请再次鉴定,必须要真实性,与律师是毫无关系的。重点在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里办理的。记住,与律师是毫无关联的。
人民法院审理伤害案件,主要的依据是公安机关的法医所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对鉴定结果有疑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规定:审判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并不享有重新启动鉴定权利,其仅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是否同意由办案机关决定。这就意味着法院不同意嫌疑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一,你要看是谁审的一审,最高院的一审为最终判决,申诉有用?其次,高院一审再经最高院二审的刑事案子几乎少的可怜,因为高院管辖的案子要属于辖区重大影响的,一般重大影响的基本上会地域回避,所以一般高院一审的刑事案件少之又少,这个问题问的太不实用了~再次如果是中院一审或者基层一审,一般都是交由终审法院审查,向检察院申诉的则适用两级申诉原则,可以向两级检查院申诉~~~~~
再次强调,刑事案件证据不是你提供就是证据,证据是由检察院提交,重新鉴定必须要获得法院和检察院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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