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与工资的区别在哪里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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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二、劳动报酬关于劳动报酬,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定义为“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报酬”和”工资”的概念均没有明确的定义,由干概念的不统一,“劳动报酬”和“工资”经常会出现混淆、混用的情况。本文从劳动法律的规定入手,试做抛砖之言。

一、工资的定义及构成

林律师查到关于的工资定义有三,一是《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第三至第十条,其中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二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三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元旦发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由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由原劳动部于1995年8月4日发布。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所定义的为“工资总额”,偏向于统计口径角度,其中关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在实践中被大量使用,也极大的影响了劳动部对工资的定义。但考虑到其定义的部门倾向性及本文的法律类别,因此只取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其余不做深入;而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同为劳动部部门规章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依新胜旧的原则,以其发布的先后顺序为取舍标准,故律师认为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工资概念的描述为工资的定义更为恰当。

根据上文记述,工资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按照《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的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与工伤及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与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此外,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及《人社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的规定,国有企业按月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也应纳入工资总额。

二、劳动报酬

关于劳动报酬,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定义为“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对比前文关于工资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所谓劳动报酬在构成上与工资几乎是一致的。

从这个角度上可以说工资就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就是工资。但如果仅仅得出这个结论,那么本文将显得毫无意义。不妨再回到定义的前半段,其中点出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它们对于工资和劳动报酬有者怎样的规定呢?

三、劳动报酬与工资的区别在哪里

《劳动法》中“工资”出现6次,“劳动报酬”出现5次;《劳动合同法》中“工资”出现11次,“劳动报酬”出现20次。相较于“劳动报酬”“工资”的使用频率有明显的下降,基本使用在包含或暗含劳动关系的语境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而且工资一词往往与其他词语组合成为特定的概念如最低工资、工资标准、工资报酬等。

当然劳动关系语境下也使用“劳动报酬”,其与“工资”在此语境下可以互换。例如《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项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项。将其中的“工资”替换为“劳动报酬”或将“劳动报酬”替换为“工资”都不影响法条的表达与阅读。

但是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有这样的表述“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是指其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其与雇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一说。在这种非劳动关系语境下对于雇主支付雇工的劳动力对价,《劳动合同法》使用的是“劳动报酬”一词进行概括。

故而可以认为在《劳动合同法》语境下,劳动报酬不仅指雇佣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所支付的工资,更包括非劳动关系情况下雇主支付雇工的劳动力对价,其使用范围或者内涵外延要大于工资。

再看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同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可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此处为非劳动关系语境使用的也是“劳动报酬”一词。

综上所述,本文总结如下:在劳动法律语境下劳动报酬大于等于工资。

在劳动关系框架内工资即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非劳动关系情况下,劳动报酬还指雇主支付雇工的劳动力对价,但工资无此涵义。

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意见: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 1994 〕289号)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得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职业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劳动报酬与工资的区别在哪里”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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