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开始
原告的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开始
限期举证会随应诉通知书一并发给被告。因为你是原告,立案时就要提交证据的,因此不用再限期提交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处于强势地位,故对被告举证期限要求较严格,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十五日内完成举证。相反,对处于相对弱势的原告的举证期限要求较为宽松,一般有以下原则:1.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2.因正当事由而延期提供证据的,一般情况下,延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延长至法庭调查。3.特殊情况下,因正当事由延期提供证据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可延长至二审期间。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法院制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双方也可以商定举证期限须征得法院准许。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的除外)。你提交起诉状时,法院还没有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可以不提交证据,如果你想一并提交也可以。 原告提交起诉状,没提交证据的,符合立案条件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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