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实行二审终审制
为什么要实行二审终审制
不是的,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依照法律法规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及我国审理刑事案件,采用二审终审制,并不是都要经过二审程序,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案件终结。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永远是正确的。
依我之见:提问者的问题恰恰就是证据问题。
一,‘’一审因证据不足败诉‘’,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案件法律事实问题,而法庭最后确认案件事实靠什么?靠的就是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证据,根据我国案件诉讼证据的‘’谁主张丶谁举证‘’的原则,提问者自己都明白自己‘’一审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可见,证据在一审确认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的重要性。
二,既然提问者不服‘’一审因证据不足的败诉‘’而向其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可是,你知道什么叫上诉吗?上诉就是你针对一审判决你认为错误不服而向二审法院提出纠正错误的诉求,既然你已明知一审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那么你向二审上诉时其争议的焦点应该是针对一审判决判你‘’证据不足‘’而提出上诉,在=审法庭上你应该对一审判决裁定不采信你向法庭提供的大量丶充分的证据一、一列举,并分析这些的来源合法丶内容客观真实丶与案件事实相关连,从而告诉二审法庭:你的诉求在一审判决时应该是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而并非证据不足。
可是,提问者却错误的不去针对一审判决你‘’证据不足‘’而提出上诉,而是向二审法院提出‘’新增加被告‘’,说句不好听的俗语:你这叫做‘’牛头不对马嘴‘’。你说你这样二审法院怎么不裁定驳回上诉丶维持原判呢?
三,那么,你在诉讼中‘’增加被告‘’有没有这个权利呢?有!但只能在案件一审阶段增加,而不能在提出上诉时去增加被告,因为一审时是查明案件‘’事实审‘’的阶段,法律赋予了原被告双方的诉权,如起诉丶反诉丶放弃诉讼(含增减被告)等权利;而上诉审,又叫二审法院要解决案件的是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二审又叫‘’法律审‘’。
四,关于提问者的‘’再审证据不认了‘’的问题,我国诉讼法,即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什么‘’新证据‘’呢?这里所说的再审案件时的原证据是指原被告双方在一审法院‘’事实审‘’的时候己经示证完毕,当时没有发现,或客观上没提取的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反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而这种新证据在‘’再审‘’法庭上也仅仅是作为案件决定再审的‘’法定事由‘’,如果你提出的新证据确实的话,再审法庭会依法裁定‘’撤销原判丶发回重审‘’。而你的新证据也依法只能在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重新审理你的案件的‘’事实审‘’时出示丶质证,再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采信。
提问者:你现在明白了你在二审丶再审时为什么会被二审法院和再审裁定‘’驳回上诉申诉丶维持原判‘’的原因了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二审终审制,就是说通过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即是终审结束,当事人需执行判决内容,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在不服还可去检察院申请重审,但不影响判决执行。如再审或重审期间发现判决内容确实违背法律条例,会撤销二审判决下发裁决书。
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是指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然后终审。比如,县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就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则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对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不准上诉或者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四级两审终审制,就是我国人民法院虽然有四级,但对一般的案件,最多只能审理两次的审级制度。我国为什么规定两审制,而不搞三审制、四审制呢?这是因为二审法院不仅要全面审理案件事实,而且要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经过二审,案件能得到正确的解决。如果审级过多,手续繁琐,就会使诉讼迟滞。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有的地方交通不便,会给当事人带来许多困难,浪费时间、精力和费用。相关法律知识:一、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二、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此项原则,对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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