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时间
劳动仲裁程序时间
劳动仲裁整个过程一般需要45天。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我们不行改变我们的思维方式。把农民工讨薪变成老板按时发薪。这就需要立法。把讨薪所产生的成本。比如误工费。路费。伙食费。等等加到欠薪者的身上。因为是由于他欠薪才产生这么多多费用。所以就应该由他来承担。这样讨薪的不用担心成本高而承受不了。而不走正常渠道讨薪。欠薪者由于承担了讨薪者的费用。这对他也是很大的压力。所以他也会积极的解决问题。这样把单方面解决变成双方解决。会有很好的效果这样恶性欠薪。和恶性讨薪就会少很多。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尽快立法解决讨薪难问题。
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劳动仲裁自申请至结案,规定45天内完成,最多延长15天。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仲裁、裁决。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
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希望能够采纳,谢谢。
一、从劳动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算,最迟需要在60日内结束。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如下: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只要仲裁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若劳动者已经跟用人单位终止及解除劳动有关系的,则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但若因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最终员工请求获得支持的,仲裁或诉讼期间,员工未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公司应按照员工正常上班向其支付劳动争议期间工资。
三、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京悦所袁康迪、夏烨)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为了更及时、更有效率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仲裁步骤:1.准备仲裁材料(申请书、证据、被告主体信息等),即可前往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2.材料齐全的,仲裁委会给你一份已收材料清单
3.受理申请后会有短信通知你、或给你受理申请通知书
4.受理后,仲裁委会联系被告,给被告送达申请材料,一般会在2个月左右安排开庭
5.期间会安排人员进行调解,如达成调解,则结案
6.如不能达成调解,则会审理,之后出裁决书。如对方上诉,则会进入诉讼阶段。
作为当事人,一般只需前往仲裁委几次,并不需要你每天前往仲裁委,同时,仲裁期间,你仍可找工作,不影响你继续上班。
如果你没有时间,可以委托律师帮你处理仲裁事宜的。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27条对“劳动仲裁时效”作了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规定来看,虽说是“一年”,但这里边还有很多讲究:
1、起算点是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
2、如果你曾经向单位主张过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申诉、投诉举报请求过权利救济,或者对方书面或口头向你作出过履行义务承诺的,那就会触发“时效中断”,就要重新开始起算“一年”期间,前面发生过的“时效流”全部作废。当然,你最好能够证明你哪年哪月哪日作出过这些能导致时效中断的“行动”。
3、如果你主张的是劳动报酬权利,那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受“一年”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你还在单位上班,单位拖欠你工资的话,即使从你知道被拖欠之日起已经超过一年,也还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但是如果你已经离开单位,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比如1月1日开始辞职的,那么在同年12月31日前你要完成劳动仲裁的申请,否则就过时效了。
4、当然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遇到不可抗力或自身行为能力出现障碍等具有正当理由的,也能中止时效。中止的话就是发生过的“时效流”暂停,但不作废,等障碍消除后,接着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在劳动仲裁阶段被裁定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而不被支持诉求,那么到了法院再起诉,如果法院也判定超过时效的话,就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尽快主动维权。法律不鼓励“躺在权利的枕头上睡眠”的行为。但是确实有不少劳动者因为法律知识缺乏,秉性老实、或缺少维权能力等各种原因,会出现未及时维权而最终导致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情况。
那么,再看第二个问题:如果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还有什么法定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呢?
1、劳动监察途径。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中可以看出,劳动监察的查处时效为“2年”,但是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是可以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都是劳动者维权的法定途径。劳动监察是行政执法,受理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如果发现劳动侵权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的一年仲裁时效,那么还可以回头对照一下看看,有没有超过劳动监察的“2年”查处时效,说不定“柳暗花明又一村”。特别是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形象点说,即使违法行为持续多年,对劳动监察来说,如果查实,那是强大到可以“打包”兜底处理的。
2、其他合法途径。如果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都过了时效,那么也别灰心。虽然过了时效期,只是意味你的“胜诉权”在程序上被否定,但不代表你的实体权利被取消了。你还可以申请司法调解或者其他合法的维权方式。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劳动仲裁程序时间“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