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什么时候提交好
因为我们夫妻之间的不和,离婚的谈判失败了。我妻子到法院起诉离婚。现在我已经收到了法院寄来的材料。其中一份材料里写着,要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提交答辩状,请问二审答辩状什么时候提交好?
二审答辩状什么时候提交好
二审答辩状应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写,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纠纷交由法院解决,首先得由提起诉讼一方也就是原告提交《民事起诉状》,载明诉讼请求(如要求离婚,孩子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承担、诉讼费由谁承担等),并说明事实和理由,启动离婚诉讼程序。起诉状内容基本上是阐述,原告方在法院提出处理离婚纠纷的方案和及依据。
法院作为居间裁判方,需要将原告的诉状及证据,转交被告一方,告知被告一方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要求被告方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确保原被告双方能公平对抗。
二审答辩状,就是被告方针对原告方诉状中的内容,进行回应和抗辩,对原告诉状中的载明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赞成或反对的意见,并阐述被告方对离婚诉讼所持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二审答辩状什么时候提交好
离婚纠纷的答辩状,可以提交法院,也可以不提交,在开庭的时候直接口头答辩也可以。从专业律师的眼光来看,提交书面的答辩状是非常有必要的。
因为被告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可以充分系统的阐述自己对离婚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观点,可以澄清原告起诉状中的不实内容,可以指出其中的法律错误。审判人员也可以借书面的答辩状,全面准确了解被告方的观点和想法,不因口头陈述而失真,方便法官处理案件。毕竟开庭时,书记员无法准确记录被告方的话语和观点,法官开庭庭审时,也不一定能记清这么多细节。
答辩状基本是对离婚纠纷案情、证据、法律充分论证的产物。证据的收集,法条的引用,法庭发问的设计,都是围绕答辩状而来。有经验的律师,都会在接受委托后,与被告方仔细深入交流,最大限度的掌握案情和委托人的诉求,起草好答辩状。然后反馈给当事人,反复修改。
二审答辩状的提交时间,被告方可以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准时提交,也可以在开庭当天提交。从诉讼策略来说,最好是开庭当天提交。提交太早了,原告方获取后,会对答辩状中指出的不利于原告的案情和证据,想办法补强,反倒提醒了原告,不利于被告。因此,有经验的离婚律师,一般建议当事人在开庭提交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吴X华,女,汉族,1982年5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X0XX84X04,住南通市港闸区新华X村X幢乙单元XX3室。
答辨人:周X梅,女,汉族,195X年X月1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5X0X1X47XⅩ,住如东县XX镇XXX村五组44号。
两答辨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华。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吴松X、汪X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准确没有任何依据。
1、2018年2月18日下午,上诉人吴松X在老宅复垦后的麦地堆粪过程中,吴松林与吴松泉因琐事发生口头争执后,吴松X即持木棍追赶吴松Ⅹ。双方在追逐过程中摔倒在麦地,并纠缠约十余分钟,后经邻居拉开后各自回家。
2、吴松X在家中即被发现眼睛青紫、红肿、且情绪激动,多次欲去找吴松泉理论,后被邻居等拉住。在被扶坐在自家厨房内长凳上休息过程中,吴松X出现身体发软、呕吐等症状,公安机关处警后经由“120”送往如东县人民医院救治,于2018年2月19日送往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以急性脑梗死(右MCA)收治,后因救治无效于2018年3月9日自动出院,同日死亡。
3、经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分析,吴松X大面积脑梗符合右侧大脑中动脉病变所致。结合案情及死者临床症状出现的时间综合分析认为:情绪激动,轻微外力可以诱发死者血管痉挛,加重病变血管狭窄而导致脑梗的发生。
4、综上,吴松X的死亡虽为其自身疾病所致,但考虑到此前吴松泉与其发生争执、纠缠,作为诱因,不能完全排除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应当扣除的损失并没有扣除,该理由不能成立。
1、死者吴松X的出生日期为:1957年9月14日;死亡日期为:2018年3月9日。实足年龄为60周岁。死亡赔偿金计算期间应当为出生日期至死亡日期,而不是出生日期至立案日期。因此一审法院计算死亡赔偿金19158X20=383160元,完全正确;
2、上诉人要求扣除石Ⅹ芳149834元的上诉诉求,充分暴露上诉人胡搅蛮缠、亳无人性的嘴脸。按照上诉人的诉求,被扶养人石X芳由其抚养,吴松X不但不用赔偿死者吴松Ⅹ145616.84元,还应该倒赔吴松X。
上诉人要求赔偿款剔除其母亲石X芳应分割死亡赔偿金149834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如下:
(1)本案案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383160+30000×25%=103290元。
(2)死者吴松X医药费、丧葬费:127477.04+36342=163819.07元。
(3)石X芳依法可以分割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103290—163819.07=—60529.07元。
本案死者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足以抵扣死者医药费及丧葬费,因此应当视为无任何财产可供分割。所以上诉人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149834元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
3、一审判决关于被扶养人石X芳的扶养费用,因石X芳作为吴松林、吴松泉的母亲,已明确放弃在本案中的主张权利,一审对该部份费用没有支持,详见(2018)苏0623民初6097判决书第7页第3行至笫12行。石Ⅹ芳既然放弃本案中的主张权利,其实就是放弃对吴松X扶养费的主张权利,同时放弃对吴松X精神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的主张权利。
4、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分割。
具体到本案,死者吴松X的死亡赔偿金应当由家庭生活共同成员周亚梅、吴燕华共同取得。当事人石来芳主动放弃权利,未请求分割,且不是死者家庭生活成员,应当视为放弃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上诉人吴松泉系吴松林同胞兄弟,系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没有资格、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三、上诉人汪X明诉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含了债务用于生活性消费活动、生产经营性活动、履行法定义务三层含义;
2、本案中,本起事件的发生归咎于两个家庭长期以来的矛盾,以些许小事触发而引起,且发生在吴松泉、汪俊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吴松Ⅹ至老宅基地堆粪肥,属于家庭生产经营,其行为所获取的财产性或非财产性利益是用于家庭生活的,故该行为的运行利益归属于夫妻双方;
4、在吴松X、吴松X发生纠缠扭打的过程中,周X梅、汪X明妯娌二人在赶往现场后,未能理性加以劝解,并有效的阻止双方的扭打,反而也参与争吵、扭打,对整个事态的发展也是具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尽管汪X明未参与到吴松X、吴松X二人之间的扭打,但因该事件导致的赔偿责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是无限、连带的,均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故应由汪俊明在本案中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吴X华、周X梅
代理人:王仲华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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