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不见了提交复印件给法院可以吗
原件是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包括原始资料,原始证明和其他原始文件。原件较复印件和其他转存文件有更高的法律效应,政府机关各项事宜基本以原件为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看完上诉法律条文,大家可能还不是很明确的知道只有复印件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下面,进行以案释法。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经某县政府批准,由某县农业局创办种畜场。县农业局在1978年12月5日、1979年1月13日进行了两次实地勘查,1979年1月14日,当时的周眷大队、黄茆大队、黄茆公社、黄茆法庭、县农业局各方代表共同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一、…….二、……三、场内原有的开荒地,如黄茆七队40亩,周眷一队100亩,十六队60亩,合计200亩,按每亩付机耕费2元,共计400元,于1979年4月底以前由种畜场付清给以上有关生产队。这些开荒地归种畜场所有。四、黄茆大队第七队在种畜场界限内有三间牛栏,种畜场于1979年4月底以前付清给黄茆七队360元,黄茆七队于1979年6月底以前将三间牛栏按原状交给种畜场所有。”
2005年12月8日,某县政府向陈某颁发了武林证字(2005)第000012号《林权证》,该证上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NO.1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国有,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陈某,面积127.73公顷;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NO.2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集体,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陈某,面积1109.2公顷。
2006年12月12日、2007年1月17日,分别经六峰山林场、黄茆镇人民政府同意,陈某与某公司签订转包合同,陈某将其所承包的林地全部转由某公司承包。2007年1月8日,某公司向某县林业局申请变更武林证字(2005)第000012号《林权证》上的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为某公司。
2013年8月30日,某县林业局将某公司所持的武林证字(2005)第000012号林权证进行了修正登记,将该证中编号为04513030001GDYMSY020003宗地登记的林地面积1109.2公顷变更为1078.2公顷,即划出林地面积31公顷。
2017年8月28日,某县政府作出武政发〔2017〕30号《关于某县黄茆镇黄茆村民委第七村民小组与某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八仙岭廖哥岩一带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30号处理决定),决定:“一、撤销某公司持有的武证字(2005)第000012号《林权证》中登记编号为04513030001GDYMSY020003的宗地中共867亩(即争议地A区777亩和D区90亩)有关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事项。武证字(2005)第000012号《林权证》其他登记事项不变;二、争议山林中,A区777亩、B区1158亩、C区465亩、D区9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A区、B区和D区土地使用权归某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所有;C区土地使用权归黄茆七组所有;三、A、C、D区中现有林木所有权归某公司所有;四、B区中现有林木所有权归覃某所有。”
黄茆七组、某公司均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2月11日,某市政府作出来政复决字〔2017〕8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县政府30号行政处理决定。
2018年5月7日、5月8日,黄茆七组、某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黄茆七组提起上诉,其认为,协议书及之后的发包、转包行为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某县政府在一审中未能提供协议书的原件予以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经本院进一步核实,2012年7月13日的《调查笔录》证明,某县调处办工作人员调查梁某、梁某某等五位黄茆七组村民代表时,工作人员问:“你们提出的两份土地确权申请,主张土地是你们的,有何依据?”答:“我们是以一九七九年与某县农业局签的协议书为证据,其他书面的证据暂时没有。”工作人员问:“你们代表对一九七九年与农业局签的协议书认可吗?”答:“我们认可该协议书。”因此,本院认为,虽然一审某县政府未提供1979年协议书的原件,但调处时黄茆七组认可该协议书并也提供了该协议书作为主张争议地权属的证据,结合有关证人证言及1979年后种畜场长期无争议的用地事实,可以证实1979年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并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复制件也不是完全没有证明效力的。当没有原件时,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认定该复制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总的来说,复印件一是应当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符合了这二条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