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保修内容与保修期限
房屋的保修内容与保修期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房屋质量必须有保修期,不同部位保修的期限是不一样的。
二、住户正常、正确使用的情况下,房屋各部位、部件相应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三、各个部位的保修期限: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外墙渗漏:保修期为5年;
3、电气管道、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大面积脱落保修期为:2年;
5、门窗保修期为:1年;
6、管道堵塞保修期为:2个月。
四、不属于质量保修的:
1、应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毁;
3、用户自行添置、改动的结构、设施、管道、线路设备及其他装饰装修项目。
谢谢阅读!我是搬砖的浪子,希望我的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屋面防水
3 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1 年;墙面、顶抹灰层脱落 1 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1 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1 年;管道堵塞
2 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1 个采暖期或供次期;卫生洁具 1 年;灯具、电器开关 6 个月;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二、房屋质量保修办法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建筑工程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该条中所称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是指:特别重要和纪念性建筑为10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家房屋保修年限规定具体规定: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四)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五)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扩展内容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其他有关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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