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叫侵犯肖像权
怎么叫侵犯肖像权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加之信息化时代的飞速发展,侵犯公民肖像权的纠纷不断出现,特别是在人文摄影、影像自媒体等领域尤为突出。就题主的“民法范畴下人文摄影时如何处理好肖像权”问题,本人谈谈个人观点:
一、我们先了解一下我国民法法典是如何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和司解不难看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即一是事先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
二、如何理解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这是认定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1、如果使用前未经本人同意,则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用于营利目的,则可能构成肖像侵权(此处之所以说是可能而不是必然,主要是鉴于侵犯肖像权等此类诉讼属于不告不理);另一种后果是用于非营利目的,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哪怕是其本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成立,即告也不理。
2、同意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同意;特殊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协议或授权书等正式方式同意。
三、如何理解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一般情况下,用于图片出售、收益性媒体传播、商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商品装潢、书刊封面、挂历或其他营利目的,属于用于营利为目的行为。而如果是用于公益、新闻报道、内部档案、个人收藏或学术研究或其他非营利目的,则不属于营利为目的行为。
四、有效避免侵犯肖像权纠纷的几点建议:
1、注意履行告知义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使用前事先告知当事人该作品的目的及用途,如果有条件还应当由其审定所选用的内容,并征得其本人口头同意。
2、注意选择合适的同意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使用口头方式同意;但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在引起法律纠纷的风险相当大时应当以正式方式同意,比如授权委托书、协议合同、录音录像等,这主要是出于证据的有效性、证明力等考量。
3、有偿模特、商业表演的肖像权问题:首先是在双方约定使用范围内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但超出双方约定的使用范围的部分,如不另行征得同意则可能构成侵权。
4、无论哪种目的使用,使用者主观上都应当避免恶意、丑化、歪曲、误导、揭短或其他可能对当事人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要看在什么场合!要是在公共场合,就不算侵犯肖像权,非公共场合就不一定了
首先收集肖像权被侵犯的证据,最好是能证明侵权事实的物证,书证,甚至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
然后,向侵权方发通知或者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如果没有回应或者被拒绝,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是侧面或背面比较好,艺术嘛,正面感觉不太好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怎么叫侵犯肖像权“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