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拘留的期限
出车祸拘留的期限
这个要看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两者时间不同。如行政拘留最长15天,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15天,刑事拘留期限(提请逮捕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一般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如果被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期间,那么,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车祸撞死人,如果司机是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车祸后对方死亡,拘留最长37天,如果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应当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后六个月左右能够宣判,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 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扩展资料: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节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无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0万元,又逃逸的。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交通肇事案件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0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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