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认定共同生活
法律上如何认定共同生活
我感觉从法律上来讲,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没有共同生活的界定就是离婚证。
有了离婚证,在法律上说明这两个人没有夫妻关系了。至于两个人是否在一起生活,就是就不是法律法院所考虑的。是这两个人自身的问题了。
定婚仅仅只是旧风俗习惯而已,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定婚不等于结婚,何况男女双方又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经历。
如今分手了,我认为男方可以,向女方要回彩礼,但女方可能在某些方面,有所经济支出,男方必须给予照数赔偿。
这是一个涉及男女双方,和两个家庭问题。
友情提示你们,俩家人最好坐下来,至于要回多少彩礼?心平气和共同协商解决,合情合理处理为好。
一、 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当地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三、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结合您的实际,不知道您的子女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经济收入有如何,共同居住时间又是多久,这些问题要具体识别。我有一个小小的建议,子女有义务赡养老人,不能为了评上低保把赡养父母的义务推给政府,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
(1)户主和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2)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3)父母双亡,兄、姐与未成年的弟、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4)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婚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5)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应分户计算;(6)虽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户口本,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计算;(7)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往他处的,视为家庭成员;(8)与父母共同居住,年龄在 18周岁以上的,持有一、二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父母年龄在 50岁以上,收入较低者,将其视为独立一户;(9)家庭中正在服役或服刑的人员,不计为家庭成员。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法律上如何认定共同生活“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